余涛: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美国的司法长臂管辖权肇始于美国州际民事诉讼。州层面的司法长臂管辖权向联邦层面的扩张体现为最低联系标准向全国性送达程序的扩张和长臂法令向《联邦民事诉讼法》的扩张。美国的司法长臂管辖权包含于属人管辖权,等价于特殊管辖权。司法长臂管辖权之启动的判定规则是最低联系标准,包含“最低联系”和“公平”两个要件。最低联系要件的演进逻辑有二:一是从强调“效果”到重视“行为”,二是联邦层面的“聚合标准”与州层面的“引致标准”并行发展。公平要件的演进逻辑也有两个:一是从强调“公平竞争”到注重“合理性”,二是从“单一考量”到“综合衡量”。长臂管辖权的概念在向刑事领域扩张,但并未向行政领域扩张,而是与行政领域中功能相似的机制相融合,因为实质意义上的执法长臂管辖权的出现不晚于司法长臂管辖权。实质意义上的执法长臂管辖权具有扩张性,司法长臂管辖权具有审慎性。
【关键词】司法长臂管辖权 最低联系标准 执法长臂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法学刊》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