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宝: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7-05浏览次数:68

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沿着危险驾驶罪开启的实质性微罪方向,《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扩充了微罪的范围。高发型微罪在取得了积极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引发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迄今为止,在审判阶段的出罪、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都无法显著地削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庞大的犯罪人数,无法有效解决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整体性急迫需求不足使得我国一直未建立该制度,但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有这种急迫需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后这种急迫需求集中在高发型微罪领域。我国应着力于高发型微罪犯罪标签量和质的泛化问题,构建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若该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地建立,可以在司法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分步骤地实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微罪;犯罪标签;前科;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江苏省教育厅紫金文化社科“优青”工程资助; 江苏省司法厅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视野下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融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jssf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