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昊: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协议条款是否合法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按照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步骤,行政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争议应被纳入行政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之中进行审查。案例考察的结果表明,围绕争议条款,法院选择的审查路径极为混乱。表面上,该问题的根源可归结于法院基于类推对既有审查路径的选择性适用,但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种价值本位的撕扯。基于价值中立的立场,从行政协议条款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行政协议条款予以类型化。基于此,区分审查应成为行政协议条款合法性审查的妥当路径,其背后所隐现的审查思路,可用以解决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构建中的其他难点问题。区分审查应成为行政协议诉讼的核心审查方法。
关键词:行政协议;约定条款;价值中立;类型化;区分审查;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20JZD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9); 南京市法学会重大课题“南京都市圈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研究”(NJFX(2021)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