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樟林:行政处罚的概念构造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解释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1-09-24浏览次数:34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该条内含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惩戒三项要素,应分别以不利益性违法性报应性加以归纳和解释。其中,不利益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素。行政处罚的标的是利益而非权利。利益是价值中立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并不必然是合法的。违法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二要素。在违法性判断上,应奉行实质违法性立场。违法性决定了面向合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样具有不利益性的制裁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报应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三要素。行政处罚主要是出于惩戒、打击和报复,而非恢复和预防,这是区分行政处罚与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不可或缺的标准。

关键词:行政处罚的概念;不利益性;违法性;报应性;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