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2-12-26浏览次数:432

2022123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江苏辉吉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工程纠纷治理与专家证人(辅助人)制度”论坛在江宁区司法局会议室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主题为“工程纠纷治理与专家证人(辅助人)制度”,线上线下参会人数达320余人。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叶金强教授代表省法学会参会并致辞。江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高建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与区公安分局局长李鹏、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南京仲裁办副主任顾燕宁、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曹建军副教授、山西大学殷守革副教授、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陈忠范教授、戴国亮教授、徐赵东教授、南京林业大学黄东升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冯煜清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河海大学法学院陈广华教授、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孙剑教授,以及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鼓楼区人民法院、江宁区司法局、省内外若干工程公司、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 【领导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主持。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叶金强教授、江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高建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李鹏、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立深共同为开幕式致辞。



高建新主任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结合当下房地产行业的走势,高建新主任表示工程法学会年会的主题紧贴工程领域的紧要问题、特殊问题,其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工程法学研究会应针对工程领域的纠纷建立由政府主导、联动各方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叶金强教授表示工程纠纷治理需要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纠纷化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工程法学研究要聚焦于司法服务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开创新时代法治江苏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工程法学在研究过程中要强化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问题导向;最后,工程法研究作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域,工程法学会要服务业界,建立多方主体沟通的桥梁。积极推进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合作,提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路和建设性意见,为新时代建筑业高质量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李鹏局长首先代表江宁区人民政府向出席今天“工程纠纷治理与专家证人(辅助人)制度”论坛暨年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地欢迎。他结合江宁的经济发展状况指出,江宁区法治建设成绩、荣誉的取得离不开江宁全区法律工作者的奋斗与努力,更离不开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并希望以本次年会的举办为契机积极推进法律服务产业的融合发展,充分迸发江宁区建工行业的活力。



于立深会长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线上线下参会嘉宾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作为沟通社会各界法律交流的平台,不断探索工程法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针对实践中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的法律需要,本次年会特别设置以专门知识和专家证人制度为中心的会议主题。最后于会长提出,“知新知难知行”作为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的办会宗旨,希望与会嘉宾能够在本次会议上交流新知识、探索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现实的法治需要。

 

第一阶段:特邀嘉宾发言



特邀嘉宾主题发言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民六庭庭长于泓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陈忠范教授、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副局长苏克刚参与发言。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以“新基建建设的数据法治保障及实现”为题作线上主题发言。陈教授就新基建与数据法治的正相关反馈、数据法治保障新基建的重点难点、数据法治助推新基建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展开介绍。他认为新基建的运营需要数据治理的支撑,同时新基建的建成和发展可以夯实数据法的价值并且实现其功能。在数据法治保障新基建的过程中,数据权属带来的竞争以及数据绿色治理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纪格非教授以“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证人的理论与实践”为题进行线上主题发言。纪教授主要从实时数据以及专家辅助人作证的程序和证据采信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她通过对实际案例标的额、审理法院层级、涉及专家辅助人的案件类型以及地域分布等方面进行梳理,发现争议主要聚焦在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资格及其证言采信度的判断标准上。纪教授从庭审过程中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资格进行辩论出发,引出自己对专家辅助人作证程序和证据采信的观点。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忠范以“建设工程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为题进行发言。陈教授表示,专家辅助人作为在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弥补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提高了审查效率。陈教授特别指出,在实务中务必审慎严密地考虑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谨慎选择合适的专家并缜密地制定出庭策略。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副局长苏克刚就“建工领域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缴纳法律适用探析”为题进行发言。苏局长以支持与否施工人主张社会保险费的案例切入,从最终责任主体、缴纳主体、建设单位的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等角度出发,分析了建工领域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缴纳的法律适用条件。提出了建工领域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缴纳的主体应当是企业,个人不应当成为缴纳的主体等合理建议。

 

第二阶段 主题研讨(一):工程问题及纠纷形态与法律治



主题研讨(一)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沙永春主持。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宁连以“争议评审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大势所趋”为题进行主题发言。孙律师主要从争议评审的合同依据及具体约定、中国贸仲首例争议评审案件、争议评审解决工程争议的优势三个方面展开分享。他提出,争议评审在解决工程争议中可以规避业主的决策风险,过程中专业、高效地解决争议,利于合同顺利履行,从而避免仲裁或诉讼等成本过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凡就“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展动向问题研究”为题进行发言。她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代位权的权利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系民事立法对实际施工人利益亦即农民工利益的特殊保护。但是,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亦有一定的限度,实际施工人应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其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亦应限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赵东以“中国-巴基斯坦重大基础设施智慧防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为题进行发言。徐教授主要从联合实验室综合介绍、学术概况以及研究方向与定位等方面进行了分享,并倡导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就国际重大工程的法律相关问题与一带一路实验室开展深入合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涛以“串通投标罪中标项目金额计算方式之探析——基于典型案例的思考”进行发言。张主任从串通投标罪的基本概述入手,梳理了犯罪数额的基本概况,以串通投标罪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了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当如何计算中标项目的金额。张主任表示,中标项目金额不予累计计算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实际保护法益。



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荆松就“城市更新与舒适人居的保障”为题进行发言。荆松经理指出,城市更新是对城市的再开发、再整治、再改善和再保护,是提高百姓居住品质和宜居获得感的有效途径。这要求企业以“建舒适人居、树精品工程、让百姓乐居”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依法依规施工、创安全文明平安工地、行绿色施工理念、建合格优质工程的理念。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广华评议。陈教授表示,孙宁连副会长提出的争议评审决定书,在公私法共治的今天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作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契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他还表示,刘凡法官的发言梳理了民法典的变化,刘凡法官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个人劳务使用人责任的观点对法官如何审理律师具有借鉴意义。

江苏兴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高逸全主要就“争议评审”发表评议。他从争议评审解决纠纷的及时性以及降低化解纠纷费用两方面肯定了争议评审的意义。并结合国外具体案例对如何在理论制度中对争议评审进行引用和推广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城军评议,他肯定了“法律护航城市更新”的选题价值。他认为法律的保驾护航应贯彻建设工程项目的前中后期,建筑企业应以事前预防为目标,建立法律风控体系,重点着眼于人才引进、安全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合同的结算成本等各个环节的风控管理。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刘波评议,本次的会议主题切中了工程领域的真正痛点。以上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说明工程法领域涉及的知识非常庞杂。一是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意见和标准多;二是各方观点各个判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多。最后刘波经理感谢工程法学会的各位专家建言献策,为市场主体解决建工纠纷指明了方向。


第三阶段 主题研讨(二):工程领域争议·司法鉴定与专家证人制度



主题研讨(二)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仲裁办副主任顾燕宁主持。

 

江苏省辉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娟就“专家证人制度的司法应用与发展”为题进行发言。张主任通过介绍两大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演变,引出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情况,最后从亲手办理的三个案件出发总结了专家证人制度应用过程中的关键点,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发表了看法。



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蒋百堂就“工程质量管理及纠纷处理”为题进行发言。首先介绍了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业发展,之后以实际案例为抓手对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纠纷处理进行介绍。他提出,人的管理是第一要素,要常将警钟挂心中,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分事前事中事后,做到全过程跟踪式监督。他强调,企业要重视对合同中仲裁、诉讼等条款的明确约定,对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曹建军就“建设工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为题进行发言。他从制度现状、制度功能、主体资格、证明规则和制度完善五个方面展开。他指出,专家辅助人具有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等一系列的功能。曹教授详细阐述了自己对于法院能否审查决定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专门资格以及专家辅助人证明规则的看法,并给出了自己关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溪就“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及其展开”为题进行发言。他表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帮助法官对案涉专门问题做出准确判断。我国现行法律将专家辅助人到庭发表的意见拟制为“当事人陈述”,在确定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和证据效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理论上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及其意见的法律性质,完善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更加充分的发挥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殷守革就“‘疑复重’司法鉴定案件收费制度”进行发言。他从“疑复重”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浮动幅度与“疑复重”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两个方面展开分享。他指出“疑复重”案件如今存在收费高低差距过大、主体规定不科学等一系列问题,应从程序、主体以及救济机制等多方面联合解决。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孙剑对五位发言人的发言作简要评述。曹建军副教授在理论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发展,潘溪副院长对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定位提出观点,张志娟主任以亲身经历证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殷守革副教授从司法鉴定角度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探讨。孙剑教授指出,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权责问题、意见效力等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专家辅助人制度对解决工程纠纷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冯煜清发表评议。他认为,在民诉法学界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在实质上达成了一致,即专家辅助人属于广义的人证,其核心特质在于主观性强。专家辅助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应尽可能解决证言的主观性问题,其证言才具有可采信。他提出,专家辅助人目前主要作为辅助方参与诉讼,但长远来看,法院要在其中发挥更主动的作用让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得到更好的体现。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闫中军评议。他认为张志娟主任从自己的办案经验出发进行分享,对律师界同仁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曹建军老师以及潘溪副院长的发言分别从专家辅助人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瞄准专家辅助人的实践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蒋百堂董事所提出的质量控制三个阶段对律师代理质量纠纷案件也具有很高借鉴意义。最后他肯定了殷守革老师对各地案件收费幅度大的问题分析,他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深入探讨。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常设论坛学院副院长朱永超评议。他分享了在自己多年仲裁实务工作中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心得。他认为,要以历史的视角来来评判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专业资格,他建议在今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修改中,通过仲裁机构委托专家来出具中立的第三方意见。

 

闭幕式

会议的闭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案件一部负责人于丽玲主持。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喆作会议总结。黄喆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总结,并提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中的适用等多个问题。最后,黄喆教授宣布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衷心感谢各位嘉宾对“工程纠纷治理与专家人(辅助人)制度”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