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下午14点,“唐律中的‘无罪’”主题讲座在线上腾讯会议如期举行。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林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欧阳本祺教授担任主持。
刘晓林教授首先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无罪理论导入,指出现代刑法中的“非罪”包括实质的无罪与评价的无罪,刑事立法的核心问题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古今中西皆如是。虽然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但同样存在“非罪”的系统表达。刘教授通过客观数据呈现出《唐律疏议》中“无罪”“罪”等立法术语的规定次数,认为“罪”是针对特定行为、情节以及相应刑种和刑等的计算规则,“无罪”即“无刑罚”,即“无具体刑种与刑等的适用”。秦汉律令中的“毋罪”“勿罪”“勿论”之间未见清晰界线,但其含义与唐律“无罪”有比较明显的关联。唐律中的“无罪”意图在于替换作为解释对象的“不坐”和“勿论”,前者强调客观描述,后者强调主观判断,而此种解释或“替换”之意图必然是与刑事法律原理及相关理论的发展相伴而生,体现出立法者针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多层次的理论追求,即实现从“不论处”到“不坐罪”再到“没有罪”的分层。当然,唐律“义疏”中的“无罪”受到其本身词义范围和唐律立法体例的限制,要实现前述意图会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唐律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叙事方式,导致唐律“无罪”无法表达出现代刑法上“出罪”或“入罪”的内涵。
欧阳本祺教授总结指出,现代刑法与唐律有很大的不同,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唐律是行为人行为;现代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唐律允许类推适用。在允许类推适用的古代,不坐、勿论、无罪可能是一种特别规定。
提问环节,各位学生和老师针对唐律疏议无罪导致的结果是出罪还是免罪,是否可以从横向角度对唐律中的无罪情形进行类型化研究,传统律学在具体使用的方法论上对现在而言可资借鉴的点等方面进行提问,刘晓林老师就上述问题一一做出回应。最后欧阳本祺教授对刘晓林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由衷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