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陈洪兵教授应邀至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开展“刑法分则解释的方法”专题讲座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3-04-28浏览次数:367

2023423日晚,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应邀至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于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二楼学术报告厅为同学们作“刑法分则解释的方法”专题讲座。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付玉明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冉巨火副教授、邹帆博士、杨智博博士以及杨遇豪博士担任与谈人。陕西省工商联、广西省工商联的部分领导以及西北政法大学部分教师、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付玉明教授对陈洪兵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感谢,并向同学们介绍了陈洪兵教授的基本情况,对陈洪兵教授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作了简要介绍。



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讲座过程中,陈洪兵教授围绕“刑法分则解释的方法”这一主题,以十数个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刑法问题为脉络,结合典型案例,灵活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对具体罪名条文的解释与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观点。在“出于报复目的伐倒他人林木、隐匿警察枪支是否成立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的讨论中,陈洪兵教授提出,之所以认为成立盗窃罪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可罚的盗用等不具备排除和利用意思的行为相区分,而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并不需要这种界分,没有必要附加“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一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关于同种数罪原则上是否应当并罚,陈洪兵教授认为判断是否应当并罚的标准只能是罪刑是否相适应,因此,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并罚,只有在不通过并罚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时例外地不并罚。此外,陈洪兵教授还指出司法解释所作的是开放性而非封闭性解释,司法解释只能通过列举和例示明确刑法条文的适用而不具有法律拟制的权力。



在与谈环节,各位老师都称赞了陈老师授课过程中所展现的激情与魅力。冉巨火副教授表达了对陈洪兵教授学术风格和学术研究的佩服和赞美,并欢迎陈老师能够经常来西北政法大学开展讲座。邹帆博士从陈洪兵教授的授课风格出发进行了教学方法论上的与谈,并表示陈老师的讲座对自己在研究方向、研究深度和教学方式方法上都有很大启发。杨智博博士表示,讲座展示了陈老师对刑法分则的把握既广又精,并表示作为年轻老师应当向陈老师学习,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真正能够了解实际问题,同时就陈老师所提出的大竞合论、模糊罪过论等学术观点进行了交流。杨遇豪博士指出,作为年轻老师应当加强对刑法分则的研究和关注,并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今天的讲座不仅收获知识,更能够学会质疑和思考,同时注重对于刑法条文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