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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换届大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3-05-15 发布人:

2023年5月13日,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和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换届大会在东南大学榴园宾馆隆重召开。来自江苏省人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司法厅、南京市人大、苏州市人大、南通市人大、连云港市人大、镇江市人大、泰州市人大、宿迁市人大、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南京市司法局、苏州市司法局、淮安市司法局、连云港市司法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来自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江苏警官学院、江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常州大学、南通大学、江苏海洋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共江苏省委党校、金陵科技学院、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南京图书馆等省内外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和学者,以及来自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工作者共计20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会议共分为换届大会、主题报告、专题报告、闭幕式等四个环节。



换届大会环节




研究会换届大会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换届大会分为孟鸿志会长代表第一届理事会报告工作及换届筹备情况,表决通过立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举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宣读关于成立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功能性党支部的批复,新当选研究会会长发言和相关领导致辞等环节。


首先,首任会长孟鸿志教授作立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总结报告。孟鸿志会长表示,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紧扣时代主旋律,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心任务,以“开展学术活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为职责担当,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孟鸿志会长从五个方面汇报了上一届立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情况:一是持续开展学术研究,推动法学繁荣发展,自成立以来组织了一系列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和小型专题学术研讨会;二是充分发挥平台智库功能,积极服务法治江苏建设,深度参与各项立法专题调研活动,开展一系列立法咨询服务工作;三是积极拓展合作渠道,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不断加强与党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交流,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四是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研究会理事成员共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立法学相关专著20余部;五是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完善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年会等议事规则机制。随后,孟鸿志会长分享了研究会成立以来开展工作取得的两点经验,一是高水平的组织协调是研究会良好运转的前提,二是高水平研究和高质量服务是研究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最后,孟鸿志会长作了换届筹备工作报告,重点汇报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候选人员组成和研究会成立功能性党支部的情况。



随后,经代表们投票选举,江苏省立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及领导班子成员顺利产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当选会长,上官丕亮等16名同志当选副会长,李煜兴当选秘书长,丰霏等58名同志当选常务理事,刁怡等152同志当选理事。

投票选举完成后,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刘启川教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宣读关于成立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功能性党支部的批复。



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作为新当选会长致辞。孟鸿志会长首先向给予本次会议大力支持的各单位和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嘉宾表达了诚挚的感谢。随后,孟鸿志会长表达了三点感言,首先对新当选的各位理事、常务理事表示祝贺;其次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立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学者和有关同志表示了由衷的感谢;最后,孟鸿志会长表示责任重大,自己今后将继续带领研究会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开创立法学研究新局面、在省法学会的领导下自觉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为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和立法学研究贡献智慧。孟鸿志会长号召本次新当选的立法学研究会全体成员踔厉奋发、继续努力,将立法学研究会打造成服务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高端智库。


最后,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吴刚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宋长健分别致辞。


吴校长对给予本次会议大力支持的各单位以及各领导表示由衷的感谢,向各位来宾介绍了东南大学悠久历史和东南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取得的发展成效。吴校长强调做好立法学和地方立法研究的重要性,指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高度肯定了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在学校的支持和孟教授的带领下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和实务贡献。吴校长表示,值此换届之际,希望研究会做好未来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地方立法主题,充分发挥研究会的智库功能,推进法学理论、法治实践和法律制度创新,期待研究会在在服务法治江苏建设、繁荣法学研究中做出更大贡献。最后,吴校长再次向大会的顺利举办表示祝贺,向给予支持与帮助的各个单位和出席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宋长健会长受省法学会周继业会长的委托,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向大会的召开和新当选的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表示热烈祝贺,并向与会领导、代表、承办单位和长期以来支持省法学会及立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各界人士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宋会长充分肯定了孟鸿志会长带领下的立法学研究会工作,并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与《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省立法学研究会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放在首位,要求研究会从讲政治的高度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建言立法实践,强调调研要“沉下去、跳出来、实打实”,更好服务江苏地方立法需求;三是加强党建引领,提升工作质效,探索建立符合研究会组织特点、体现立法学专业特色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推动党建与会建融合发展。最后,宋会长代表江苏省法学会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主题报告环节


主题报告环节由江苏省司法厅韩震龙副厅长主持。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十四届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分党组副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同志作题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立法解读》的报告。他指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了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好评,为国家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贡献了五项有益经验:第一,构建行政程序共同规则,注重不同领域行政程序的差异化要求;第二,立足中国国情,反映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经验;第三,体现时代特色,推进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有机融合;第四,突出基本价值,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第五,既借鉴域外经验,又汲取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精髓。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春业教授作题为《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圳先行示范区的立法先行》的报告。首先,国家赋予深圳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深圳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名称上,深圳的发展应当具有领先性和标杆性,从赋予的优惠政策上,很多试点政策都是空前的、全面的、前所未有的。其次,深圳先行示范区即便作为已享有一定立法授权的经济特区,仍存在地方立法权较为狭窄、立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最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深圳的立法授权,需要根据深圳先行示范区的特点以及现有基础,创新立法授权方式,采取清单式批量立法授权方式,使这种新型立法授权相比以往的空白立法授权、概括立法授权更加具有明确性和大批量性。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张治宇教授作题为《论中国式行政授权的理论基础》的报告。他指出,行政授权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目前的行政授权理论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因此亟需以我国宪制为基础厘清行政授权理论。他认为,行政授权可分为创设行政权和授予行政权,对二者进行区分是正确把握行政授权内涵的前提。国家授予行政权的制度体系包含立法授权和行政授权,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形式决定了“行政授权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此外,张治宇教授还提出,行政授权作为行政组织生长的法律基础,只有在立法授权尚未介入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由适用。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作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为民”理念的文化衍生逻辑》的报告。她指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不乏与立法为民相关的表述,表现为善立法,做到察国情、观民俗、法有度和立善法,做到法者爱民、名正法备、名正物定两种形式;其次,她剖析了传统法律文化出现中“立法为民”表述的原因,受到促进农耕文明进步、天人合一思想以及维护正统考虑的影响;再次,李栗燕教授论证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契合逻辑;最后,李栗燕教授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为民”的创新与发展。



在评议环节,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王腊生主任的报告全面解读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并高度肯定法典化时代江苏省所做的探索,为国家性立法提供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江苏方案。同时他认为条例制定之后应当考虑实施的问题,重视条例的适用及其效益。最后他对王腊生同志为江苏省地方立法工作所做的突出贡献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上官丕亮教授认为,王春业教授的论文在内容上可以增加对立法授权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适当探讨,体现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以增强论文的学术性和时代性。李栗燕教授的论文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展开对当下立法的思考,上官教授提出能否用中国古代的制度经验为分析今天的立法提供更可行的借鉴,在论文引言部分结合新修订的《立法法》中“立法应体现人民意志”的要求进行增补。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晨主任认为,张治宇教授所作的报告命题宏大、专业理论性强,同时提出了三方面问题:一是关于“权力流转”的问题,在“权力流转”过程中难以找到真正的有权机关,立法与具体实践脱节;二是关于“权力下放”合理性的问题,程序“下放”的层级、地域、是否合理以及承接行政权的基层组织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三是关于行政程序的问题,对于基层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程序行政,最终问题的解决仍要回到程序法的起草与完善。李晨主任进一步倡议律师行业应以合适的身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不断加强与各高校、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专题报告环节


主题报告结束后,年会进入专题报告环节。专题报告共分四个单元,专题报告(一)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律师主持。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勇主任作题为《构建民主立法新机制实现立法听取民意“全方位”》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宿迁市人大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建立民主立法新机制的举措,制定了“一办法四规则”体系。其次,他认为这些举措有利于扩展公共参与立法的广度、提高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提升立法协商参与的工作力度、增加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的厚度。最后,他认为“一办法四规则”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意愿相统一、坚持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相统一、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发动相统一、坚持机制落实和“四个机关”建设相统一的实现民主立法的宿迁经验。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青春副主任作题为《在规范与现实之间:设区的市协同立法的现实阻碍与应对研究》的报告。他指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为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协同立法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不明确的问题,他结合连云港市的协同立法实践探索,将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的现实阻碍总结为五个方面: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协作沟通机制不健全、立法规划不同步、立法项目数量不充足、政府部门协作不顺畅。指出在协同立法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协同立法的整体推进,为破除前述阻碍,各设区的市应当准确选择协同立法模式、把握协同立法重点领域、构建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升协同立法工作能力。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处张飞飞处长作了题为《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以<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为例》的报告。他指出,目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存在立法过程中“求大求全”的思想以及冗长的程序与“小快灵”理念不符,法律起草机制薄弱,立法与监督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重点事项难以真正落实等问题。对此,他提出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从“小”处着眼,做到小与精相结合;要从“快”处着手,做到快与慢相统一;要从“灵”处着力,做到立与用相衔接,推动其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此外,还指出法规起草应与立法监督合力,力求以“小切口”解决发展大问题,以“小快灵”实现立法大作为。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张建副教授作题为《全面完善“小快灵”立法实践》的报告。他指出,第一应当重视“小快灵”立法的三种价值,“小快灵”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法治需求的生动实践;第二应把握“小快灵”立法的三对关系,地方特色与法治统一的关系,立法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体例与目的的关系;第三应解决“小快灵”立法的三个问题,精准甄别立法的切入点,快速回应社会的法治需求,真正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



评议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高度肯定王勇主任的文章,认为文章具有三个优点,一是非常及时,今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简明,文章含量丰富,观点阐述明确;三是务实,文章为地方的民主立法提供了务实经验,全过程人民民主一定能在地方立法得到很好实现。


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认为,李青春主任有关区域协同立法的论文契合了当下地方立法的现实热点,在地方立法的实务界与立法学研究的理论界之间开展了积极的学术互动。在立法层面提供了协同立法的规范依据后,地方立法机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协同立法的经验,完善和细化法律上的协同立法制度设计。陈教授还认为,针对区域协同立法三种模式的适用,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分别对这些模式的实践案例作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处夏锴煜处长对张飞飞处长和张建院长关于“小快灵”立法模式的两篇报告进行了点评。夏锴煜处长认为,张飞飞处长的报告结合了地方特色,对立法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指引。张建院长的论文为地方人大推进“小快灵”立法模式提供了思路。夏锴煜处长提出,要结合省级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小快灵”立法模式的研究。



专题报告二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主持。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崔亮同志作题为《设区的市协同立法困境及化解路径考察——以宿迁、徐州两市协同立法为视角》的报告。崔亮院长首先指出,设区的市依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协同立法,可以节约立法资源、满足市域跨界需求、化解利益冲突。他表示当前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立法经验不足、缺乏规范的实施机制和全面的立法后评估机制等困境。基于上述困境,崔亮院长提出三条解决路径,一是确定“小快灵”的协同立法理念,二是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共享、利益补偿和司法助推机制在内的协同立法机制,三是从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标准等方面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禹伟律师作题为《高水平区域协同立法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以博事达地方立法成果为例》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区域协同立法的路径与价值,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其次明确了长江生态保护立法需要处理好水污染防治与三水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最后他指出,在长江生态保护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应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区域协同立法提升立法质效、以高效合作提高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荣婕同学作题为《论政务数据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政务数据确权的背景和意义,并将政务数据产权模式总结为国家所有保护模式、合同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基于我国政务数据资源所具有的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其背后的公共利益需求,政务数据产权配置需要呈现为一种具有极强外部协同性的复杂产权分置设计,并认为政务数据所有权应归属于政府、使用权归属于公众、收益权归属于国有企业。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敬文同学作题为《我国自贸试验区扩容与地方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的报告。他指出,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与扩容,试验区法治建设问题日趋突出。他认为应当将试验区所在地的立法机关作为被授权对象,授予其更大的立法权限,为试验区的发展提供有针对性、高水平的立法规范。被授权的地方立法应当以变通型立法为主,并采取一事一授权的精细化授权方式,以便解决试验区立法的创新性与针对性。



评议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教授对王敬文同学的选题表示了肯定,其扩大授权立法主体范围的观点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同时,汤教授认为放开授权立法范围可能也会导致立法不公平导致无序竞争、立法权限混乱以及授权模式不清等问题。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对《政务数据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进行了点评。张峰振教授首先肯定了文章的选题是当前的学术热点,认为文章结合政务数据产权不清导致的问题,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构造剖析。同时,张振峰教授提出了看法:一是中央文件对数据要素的产权已有明确界定,文章另行建构新的三权值得商榷;二是文章使用政务数据的概念,和公共数据等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分有待更深入的解释说明。


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芦学林处长对禹伟律师和崔亮院长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同时结合自身立法工作实践指出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区域协同立法领域较窄,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二是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积极性程度不同,部分问题长期被忽视;三是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工作难以展开。针对上述问题,芦学林处长强调在以后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需要坚持法治统一原则、秉持求同存异理念,深入贯彻中央所提出的区域一体原则。



专题报告三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爱龙主持。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曹全国副主任作题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方立法中主要问题研究》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立法背景、现状。其次,他认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立法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保障公共安全的要求,同时也是实践的需求。最后,他提出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点问题:一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定义不严谨、不准确,如何准确定义等问题;二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是否数据政府信息、是否需要公开的问题;三是如何清晰划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范围的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欢副教授作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入规的分析与建议》的报告。吴欢副教授指出,文章主要内容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入规的基本状况、主要特征和深化路径三个方面。随后吴欢副教授简单介绍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规定,并指出在入法数量、入法时间、入法领域、立法技术等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入法入规还存在不小的提高空间。吴欢副教授建议从把握总体要求、完善顶层设计、探索基本立法、补齐立法短板、拓展领域范围、创新立法技术、形成法治合力、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深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入规。


东南大学法学院至善博士后魏文松作题为《教育法法典化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模式转换》的报告。魏文松博士后从教育法法典化对受教育权保障的影响、分散立法模式下受教育权保障的规范考察、统一立典模式下受教育权保障的实体法整合以及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秩序统一构造四个方面进行了报告。他认为,与分散立法模式相比,统一立典模式将实现与受教育权规范内涵的价值衔接,并推动教育领域法教义的形成,有助于促进教育领域法秩序统一格局的确立以及公民教育权益的保护。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腾同学作题为《监察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司法解释模式》的报告。他指出,我国国家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有行政立法模式、军事立法模式、司法解释模式三种模式。监察立法属于中央事权,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中央统筹立法。监察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不宜授权地方监委制定监察规章。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合署办公执行党内法规,解决地方监委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


评议环节,江南大学法学院曾祥华教授对吴腾同学关于监察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采取司法解释模式的观点表示了赞同。但是,曾教授认为这一观点存在两个疑问:一是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事实上行使着司法解释权,监察系统是否同样存在这种情况;二是监察体制改革赋予了监察机关强大的监察权,但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而文章没有解决监察机关纵向立法权的监督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樟林教授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方立法中主要问题研究》一文,认为文中反对“列举式”立法方式的观点值得商榷,并表示“列举式”表达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入规的分析与建议》一文,熊樟林教授提出了四个问题: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范围在文中没有解释;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现行立法提出的具体要求在文中未说明;三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入法的法规范范围需要明确;四是从法典式立法模式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入规的模式尚需探讨。针对《教育法法典化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模式转换》一文,熊樟林教授认为教育领域的法典化时机还不成熟,从事教育法研究的立法学研究力量不够充足,并对文中法典化利于填补立法空白的观点进行了点评。


江苏警官学院现代警务研究中心成果转化部主任孟卧杰教授对曹全国主任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孟卧杰教授首先对论文表示了肯定,认为该篇论文具有较强的时代意义、理论梳理详尽周至、论证焦点集中。同时孟卧杰教授也指出了本篇论文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是未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区分;第二是在对策建议部分缺乏立法层级的论述;第三是全文围绕信息技术安全来展开,但存在深入程度不足的问题。此外,孟卧杰教授针对文章主要观点提出了一点疑惑,即职能部门基于公共安全目的收集信息是否会导致信息泄露、是否涉嫌违反上位法。



专题报告四由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张春莉研究员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助理研究员白云锋博士作题为《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制度证立与要件展开》的报告。他认为,应急行政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稳定性,执法者的行为逻辑由邀功转向避责。而现有应急行政责任体系侧重于客观归责,导致责任承担不公平,也不利于激励执法者积极履行应急行政职责。白博士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公职人员自由意志受到压缩、行为非难可能性降低,应急行政问责也应考量行政环境的变化,并推导出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包括“紧急不能作为免责”与“紧急善意履职免责”两类。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刘春博士作题为《行政协议无效判断规则的体系化》的报告。刘春博士首先表示本文的研究主题是行政法学科的传统问题,但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规则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论文先对行政协议无效判断规则的现状与问题进行阐释,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民分割”审查模式,在理论研究中存在“民行”融合模式;随后基于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根本性质分析了行政协议无效判断的理论基础;最后从欠缺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瑕疵、协议内容违法、程序违法等方面对行政协议无效判断规则作了具体化的说明。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窦开同志作题为《行政案件简案识别机制研究——以识别的标准、方法、路径为重点 》的报告。窦开审判员首先指出,该课题研究的主要推动力为“人案矛盾”突出的现实需求。为建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创新品牌,根据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全面启动行政诉讼繁简分流工作。通过具体实践可以发现行政简案筛选是繁简分流工作的灵魂与核心,但因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起步较晚,目前简案识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识别标准模糊、方法单一、路径随意等问题。因此,她认为,在简案识别机制优化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识别标准、创新识别方法、规范识别路径。经实践探索,并参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有益经验,最终构建起“三层次+六要素+全流程”的行政案件简案识别机制。


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中元同学作题为《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适用规则的立法完善研究》的报告。他指出,浮动抵押为资产不足但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但是浮动抵押制度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弊端尽显。他认为,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相关问题。然后,他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抵押物的价款、宽限期登记四个角度分析购买价金担保权的适用条件,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角度分析其获得超级优先权的原因,通过描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不足进而为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适用规则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评议环节,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席超律师结合着实务经验对白云锋博士的论文进行点评,席律师首先肯定了本文关于应急状态下行政责任豁免的观点,并结合实务经验强调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重要性。同时,席超律师对如何列举应急行政责任豁免的情形以及如何鉴定进行了补充。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钱宁峰研究员对《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适用规则的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作了点评。钱宁峰研究员对文章的基本观点表达了肯定,但指出文章中个别观点有待商榷和进一步解释说明。此外,钱宁峰研究员认为该文虽然题为“立法完善研究”,但从主要内容上看,文章并未采用立法论而是采用解释论,需要在后续作进一步完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松波对窦开审判员和刘春博士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两篇报告与法院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窦开审判员以行政案件简案识别机制为切口,针对行政案件审判管理中的“人案矛盾”问题总结出有效的解决模式,并在具体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刘春博士报告中关于“行政协议无效判断”的论述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工作中的重点之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二者的平衡以及识别标准是理论界尚待厘清的问题。此外,在行政协议中如何处理职权法定以及行政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何种程序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闭幕式环节



闭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李煜兴副教授主持。



闭幕式上首先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宣读了获奖论文名单,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为优秀论文获奖代表一一颁奖。



最后,研究会会长孟鸿志教授为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发言。孟鸿志会长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认为此次换届和年会研讨两大议题均很成功,一是换届工作严谨扎实、一丝不苟,换届取得圆满成功;二是成果丰硕,会议准备充分、内容丰富、参与度广,共收录会议论文95篇;三是会议取得了预期成效,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紧密结合,充分展示了地方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特别是江苏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成果。最后,孟会长对新一届研究会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再次对参与和支持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



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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