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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期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青年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3-10-19 发布人:

2023年10月18日下午,第十期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验室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徐珉川副研究员主持,社科处处长王禄生教授、任丹丽副教授、杨洁副教授、陈道英副教授、王苑老师、毕胜老师、龚善要老师及司法大数据基地学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周宇恒以“论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通常’理性人”为题做了专题报告,针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判断路径进行阐释。首先其阐释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我国目前针对勤勉义务的判断主要存在缺乏统一说理依据和法官论证不详的问题。其对现有的董事勤勉义务的商业判断规则、具体列举式与理性人判断路径分别进行分析,并明确关键问题在于明晰勤勉与不勤勉的界限。接着其对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通常”理性人标准的规范目的、范围限定与行为模式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最后周宇恒同学总结了对文章的不足与反思。



评议环节,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赵艺对汇报进行了点评,对该文章的问题意识、框架和方案、行文进行了肯定与认同,并对公司的勤勉义务的法条进行了个人阐释,提出了个人的勤勉标准的参考路径,并对周宇恒同学文中的路径选择与具体步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法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孙宇同学认为该选题契合了我国公司法改革的背景,并进一步阐释了理性人概念中的张力问题,并最后提出了文章更深度讨论的方向;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汪洋对文章的摘要进行了点评与建议;法学院2023级博士后研究生龚善要老师从文章的关键词、内容、标题等方面进行了点评。

在交流环节,法学院王苑老师对文章的标题、框架等方面进行了点评与建议。法学院陈道英老师对“理性人标准”的概念提出了建议。法学院任丹丽老师对文章的标题、结构与问题的提出、结论、等提出了建议,提议在文中增加价值判断、横向的案例借鉴,将研究的对象限缩在特定的案件类型中。法学院杨洁老师对文章的问题引出、写作技巧与写作思路进行了点评。法学院老师徐珉川老师对文章的创新性、解释学方法的运用、文章的结构与内容偏重、行文等方面进行了点评。法学院王禄生老师从问题的提出、文章标题的选择、研究内容的连贯性等方面进行了点评与建议。



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沈廖佳以“文本与数据挖掘应用的利益衡量与规则设计”为题进行了汇报,在对现有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沈廖佳同学指出,目前的文本挖掘的应用可能造成多种侵权,如复制权侵权、演绎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等,而前有研究对合理引用的解释有放大的趋势。从社会整体来看,文本挖掘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发展,从多元主体衡平角度,应该平衡应用者、出版方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目前,针对数据挖掘的规制路包括许可模式、限制性使用模式、合理使用模式以及版权例外模式。沈廖佳同学认为,针对文本挖掘问题,可抛开著作权法,用人工智能法规制、用著作权法与人工智能法交叉方法规制或者完全的著作权法来进行利益衡量。



在评议环节,法学院2023级博士后研究生龚善要老师认为文本挖掘的选题是十分前沿的,该选题与知识产权法结合的研究目前比较少。龚善要老师指出,本次汇报的PPT的连贯性整体性可作进一步的改进,且“利益衡量”表述的创新性可作进一步的斟酌。沈廖佳同学的选题可能拟作立法论方面的构建,但是整体上不够清晰。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何露萍对文章标题进行了评论,认为文章标题的应用场景很宽泛,可以作进一步的限缩,且可以进一步明确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赵艺认为选题可能偏数据,并可以进一步线索,可考虑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范围内讨论文本与数据挖掘。

在交流环节,法学院毕胜老师指出,第一,数据挖掘包含了文本挖掘,可注意区分使用。第二,不能够仅仅通过是否使用爬虫、爬取了数据判断是否侵权。法学院杨洁老师提出,可考虑进行预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学院陈道英老师建议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路径的细化,若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结合则应考虑其独有的特点。法学院徐珉川老师指出,数字法学的研究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问题,避免说“正确的废话”。进而,应该确定具体研究的法律关系,预训练数据的法律问题不建议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讨论,预训练数据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数据获取与利用的问题。法学院王禄生老师建议着重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相较于传统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的区别,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与输出结果之间的特点,构建不同力度的数据治理模式。

 

会议最后,徐珉川副研究员对本次学术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徐珉川老师鼓励大家记录、分享自己的想法,积极参与学术沙龙。第十期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热烈的学术探讨氛围中,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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