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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3-10-23 发布人:


20231021日至22日,由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仪征园博君澜酒店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席玉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毛建忠、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鲍书华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河海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法律实务部门的百余位专家学者。


一、开幕式及主旨发言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衣家奇教授主持。开幕式分为领导致辞、优秀论文颁奖仪式以及主旨发言三个环节。


(一)领导致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席玉峰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我国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在我国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涉企犯罪,平衡保障服务经济发展与惩治企业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企业犯罪源治理等方面开展了诸多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若干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总书记赋予江苏“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强化诉讼监督、强化企业犯罪理论研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配合等方面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鲍书华指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了专精特新、区域领先的工作目标,积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取得了丰厚成果。新形势新背景下,涉企犯罪不断呈现新趋势、新特点、新变化。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研判,精细办案,精准把握法律政策,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完善企业犯罪治理工作机制,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促进治罪向治理延伸,构筑起企业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法治屏障。


(二)主旨发言

欧阳本祺教授《我国民营企业犯罪的理性治理》主旨发言


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就“我国民营企业犯罪的理性治理”作主旨发言。首先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不足,提出公私分离的二元立法和司法体制导致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产生保护范围失衡、保护力度失衡等问题,建议通过立法修正来统一罪名、统一法定刑,并增设普通的背信罪。在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方面,提出双罚制可能人为制造企业犯罪以及单罚制可能放纵企业犯罪,认为应当将单位固有责任作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最后,围绕非法经营罪的理性限缩进行分析,提出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理性限缩,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不等于“违反司法解释”,也不等于“未取得行政许可”,同时应当强调对“违反国家规定”解释的程序限制。


李晓明教授《企业犯罪治理的政策导向抉择》主旨发言


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以企业犯罪政策问题为主线,提倡从各方面加强保护民营企业。李晓明教授认为,为了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应对紧张的国际形势,应当加强打造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加强法律方面的研究。立法上应当强调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同等保护;司法环节中应当坚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保证民营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合规改革通道;执行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合法财产。


樊跃先检察长《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实践:理念、方法和路径》主旨发言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樊跃先围绕检察机关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情况、争议焦点以及具体举措三个方面,阐述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公检法全流程衔接、明确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边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项实践理念;分析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在“出罪依据、人企分案处置、侦查合规处置、审判环节衔接等方面的争议,通过分享扬州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验提出平等保护、实质监督、培育典型等合规改革举措。


吴峤滨处长《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法方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意见建议》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吴峤滨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民营企业犯罪立法完善提出了三方面的修改建议:一是在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腐败犯罪的立法修正上,建议通过修改草案条文措辞、增设一般背信罪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要求;二是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修正上,建议将相关单位犯罪的行为整合到行贿罪与受贿罪中,以解决长期以来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三是在单位犯罪的立法修正上,建议完善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将合规整改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三)优秀成果颁奖仪式

优秀成果颁奖仪式由会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





二、单元研讨

(一)民营企业犯罪中国特色治理研究


该单元研讨由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何小勇主持。本单元分为发言、评议两个环节,何教授介绍了本单元的与会嘉宾。


1.发言环节

成华检察长《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轻罪治理体系建构的检察路径》作单元发言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成华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轻罪案件的诸多问题,提出应从惩罚转变为惩治,树立系统观念,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做分层分类处理,开展一元多核的检察履职方式。一元多核的检察履职方式应涵盖实体元素、程序元素和配套元素。在实体上依法搭建出罪和罪轻的结构体系;在程序上,注重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等相关司法执法衔接,建立不同诉讼阶段赔偿对应不同程度的减除刑罚的阶梯式的标准;在配套上,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机制。


胡昊主任《民营企业涉罪刑事政策的选择》作单元发言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胡昊提出,面对民营企业涉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人身和财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涉企财务追赃力度不够、司法理念保守等问题,应当运用刑事政策来解决以上问题,具体包括:一是要树立平等理念、转变刑事司法理念;二是要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强调限缩解释;三是要慎用强制措施;四是对于民营企业的资金范围要有限度地开放。


刘栎主任《检察视域下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实践考察与对策分析》作单元发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栎通过对民营企业犯罪进行实践调研和分析,指出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存在案件侦破难、定罪争议大、企业利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刘主任提出,应当准确把握定性、精准认定犯罪,注重犯罪处理效果,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注重源头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检察治理的作用。


黄伟庆博士《社会、经济、政策: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源流及逻辑必然》作单元发言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伟庆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出发,归纳出企业合规理论发展的三条路径,分析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间的内生性矛盾,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从量到质的变化,提出改革之必然。另外,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企业合规制度作用的两个层面以及其中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层面的两个维度,并辩证讨论了三项具体程序。


杜友震检察官助理《赵某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实践报告》作单元发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杜友震介绍了某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的合规整改情况,并对该案合规适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合规整改案件办理中,对犯罪前科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宜一律以有前科为由提起公诉;应强化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扩大涉案企业合规的前端治理效果。


2.评议环节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骏对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其各有优缺点,并补充说明了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法路径:一是在构成要件层面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二是限缩单位犯罪主体;三是将合规与空白罪状联系;四是利用违法性、有责性的减少。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姚仕廉认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在理论或实践上均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姚仕廉专委提出,在以下四个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犯罪的治理措施:一是行政犯谦抑化;二是严格打击企业内部腐败;三是加强侦查监督、执行监督;四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


(二)企业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该单元研讨由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文中主持。


1.发言环节

王刚教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民营企业行贿犯罪合规制度研究》作单元发言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刚提出民营企业行贿犯罪合规制度的建立思路:一是准确识别重点人员、重点岗位以及重点领域,使企业工作人员产生违法性认识和廉洁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建立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交往的义务清单,预防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风险;三是构建与完善行贿合规制度中的合作机制,民营企业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合作。


陈诺同志《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对策》作单元发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陈诺选取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犯罪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指出治理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犯罪,可以斩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基于此应当着重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定式,提高民营企业合规内生动力,来实现对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


邢辉主任《企业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作单元发言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基于实务工作中民企涉行贿罪多发现象,从行贿犯罪法定刑失衡之学理探析、刑修草案中行贿犯罪内涵解析、企业行贿预防之优化三个角度提出行贿与受贿、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的刑事责任失衡行贿与受贿的同等地位在程序上如何体现以及实务如何开展问题并从立法的完善和合规制度的运用两方面提出预防犯罪之建议。


吴淑豪律师《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自律性”强化的理论阐释及实践展开》作单元发言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淑豪指出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风险腐败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外在的他律性不断加强,但长期来看仅靠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应重视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并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在实践层面构建内部控制机制,以实现有效的内部反腐败合规。


李逸凡检察官助理《上海M公司、俞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实践报告》作单元发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逸凡介绍了上海M公司、俞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合规整改的基本情况,认为对于规模小、组织架构简单、风险点明确清晰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应当坚持低成本、高效高质原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制定专项合规计划,灵活运用实地走访、远程飞行检查、口头提醒、书面报告等多种监督考察方式,对合规整改完成的涉案小微型企业作出不起诉或从宽处理前,应当督促企业签署承诺书,在承诺期内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经营的持续完善落实情况,以常态化监督协助小微企业巩固合规计划成果。


2.评议环节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旭巍指出五位发言人都谈到了企业犯罪控制和合规的关系,并根据事后合规的合理性,提出对于事前合规出罪在解释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疑问。同时,提出了对于同一视原理和组织体责任说的思考,指出“事前合规单位出罪,自然人处罚会更重,负责人不愿意推动合规”这一问题。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焕婷指出对于企业行贿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应当以构建体系为着力点,在反贿赂合规制度构建中以监察对象为中心、构建商业往来的义务清单等观点非常具象化,并提出民营企业合规问题还需要加以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思考。


(三)企业犯罪预防与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机制构建


该单元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尹吉主持。


1.发言环节

赵赤教授《医药合规法治模式的全球发展与我国构建》作单元发言


常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赤以中央纪委及国家监委今年开展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为背景,分析了国际社会关于医药合规的内含要义,包括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安全港规则”,建立医药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制度和查处医药腐败“吹哨人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医药合规法治模式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在合规规范方面尽快出台医药行业合规规则;在合规内涵方面坚持以管理制药-医疗互动关系以及医疗质量提升为中心;在合规执法方面加强以穿透式监管为主要特点;在反腐研究方面坚持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同时指向预防合规。


盛豪杰老师《涉案企业的环境刑事合规:实践样态、现实困境与应然路径》作单元发言


江苏师范大学讲师盛豪杰提出我国环境企业合规制度在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内容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初步形成体系,但是存在实施主体狭窄、从宽依据模糊,特别是企业责任人从宽的正当性基础不明确、从宽依据重叠从而影响环境合规制度独立性的问题对此,应当形成以下制度优化的路径:一是构建全过程合规程序,扩大实施主体;二是明确从宽的正当性依据,以主体责任论为环境合规制度提供空间,但并不否认企业责任人的从宽可能性;三是区分性认定从宽情节,依照“先统筹,后剥离”“先合规,后其他”的逻辑思路构建合规制度。


童北南助理研究员《审计监督提升企业合规有效性的作用研究》作单元发言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与区域治理法治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童北南指出,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建设面临以“有效”为核心的诸多困境,均需通过明确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和评价方法加以解决,而审计具有的实证性分析、公开、规范性等特点可以服务于企业合规改革中“针对性”与“规范性”的要求,使得有效性评价不再依赖于经验分析,而是能够通过量化分析合规成效进一步明确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效果、促进合规体系的立体建构、有效发现合规线索,使企业和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合规效果,通过完整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郭磊主任《数据安全保护与刑法应对——以企业数据安全为视角》作单元发言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郭磊通过介绍一起涉及企业数据的典型案例,指出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对企业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认为现有的刑法规定在企业数据的权利属性、与数据相关的罪名体系、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还有所不足,建议参照《数据安全法》对企业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将企业数据安全作为独立的法益予以保护,从政策上实现企业数据保护与规制的平衡。


顾月月检察官《企业合规监管中数字检察应用之构思》作单元发言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顾月月介绍了江阴检察院将数字检察融入企业合规整改的工作经验,认为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监管过程中存在评判标准粗简、工作方式传统、监管缺乏精准性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数字检察应用改进企业合规监管。为此,应当搭建企业合规监管数字平台,该平台具备主动收集信息、整合分类的能力,提供数据分析、类案推荐,偏离预警等服务功能。在具体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数字平台,提取企业合规要素,判断是否有整改必要;汇总分析上述要素,评估对企业的办案影响;收集更多数据,为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合规计划;核查企业情况,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整合数据,进行标准化验收;分析整改数据,延伸检察职能。


黄烁璇检察官助理《涉案中小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作单元发言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黄烁璇对涉案中小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标准问题进行发言,指出目前中小企业合规建设是否有效缺乏相关标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存在形式化、组织人才库无法满足需要、专业性不强和履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对此,第三方组织应当提升履职能力、构建多元化的评估标准、运用多种方法测试企业合规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做实质化审查,一是合规必要性审查,二是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审查,包括审查合规计划是否针对犯罪原因、中小企业是否建立了专项的计划等,三是合规考察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审查。


魏声然主任《扬州A公司、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实践报告》作单元发言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魏声然介绍了扬州A公司、陈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合规整改的基本情况。该案中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协同开展跨区域企业合规考察,实现了行刑合规的互认,仪征市文旅局采纳了仪征市检察院提出的精准处罚建议,按照涉案企业销售金额一倍的最低处罚标准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实现了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两院针对玩具制造业的发展特点发布《毛绒玩具加工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规整改指引(试行)》,推动当地玩具加工产业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2.评议环节


南京警察学院企业犯罪防控与合规研究中心庆海涛教授对报告人的汇报进行了评议,认为相关研究具有合理性和启发性。对于环境合规中合规程序延伸到侦查环节的问题,庆海涛教授认为目前公安机关的态度较为审慎,更多的是针对个案,没有成制度成体系,对于实施主体的问题,行政机关例如栖霞区环保局已经进入了合规实践。同时,指出了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意义,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目前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资源资金优势,其数据合规的实践进展程度更高。



南京审计大学凌萍萍副教授在评议中认为,建立审计合规具有亮点,但可以将三级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并且要思考传统审计和企业合规审计的区别。同时,肯定了检察平台中的要素设置是风险评判标准的基础依据,认为检察平台要素设置应当更加的细化。对于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问题,凌教授建议将研究中的有效性审查标准改成有效性审查内容,加入具体合规手段以及典型案例来细化研究。最后,凌教授认为玲娜贝尔案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是更加实用的企业合规经验,为中小型企业合规提供了有益启示。

最后,主持人尹吉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也发表了意见,认为目前企业合规领域基本按照企业的规模、所涉罪名、所属行业、合规程序进行研究,类型化研究较少,多为经验做法,少见模版式、指导性框架,缺乏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内外衔接问题的研究。尹教授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也要参与交叉监管,并提出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倡议。最后,尹教授归纳了基础理论研究的两大问题,即企业合规溯源问题以及研究本位问题,并认为不能基于检察本位进行研究。


(四)检察机关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研究


该单元研讨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梅象华主持。


1.发言环节

付继博主任《涉税企业合规案件行刑全流程衔接相关问题及对策——专业性与政策性的双重考量》作单元发言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付继博认为相较于传统行刑衔接案件的“一头一尾”,涉税企业合规案件行刑衔接具有税务行政处理的复杂性、适用范围的全流程性、衔接形式的多样性等特征,指出涉税企业合规案件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对策:一是在附加税种等的缴纳与合规不起诉的关系问题上,退缴附加税种等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不应作为合规程序的启动前提,但应作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之一;二是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合规案件处理协调、互认与平衡问题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意见书的方式,向行政机关建议对整改情况良好的企业从宽处罚并限制非行政处罚类措施的适用;三是在非检察环节与行政机关衔接问题上,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能动履职,协调好公安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衔接。


史济峰主任《涉案企业合规走向“法检协作”模式》作单元发言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史济峰提出,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检察主导”模式存在激励模式单一、正当性受到质疑、合规成效受审限限制、启动范围受限等难题,而“法检协作”模式则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困境,通过人民法院参与审查检察院的合规撤诉要求、实质性审查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发出从业禁止令、依法裁判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审判阶段启动企业合规等方式,可以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方面深化协同、高效衔接、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合规制度功效。


李晴主任《合规实效视野下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研究》作单元发言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李晴介绍了丹徒区检察院在一起串通投标案件中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李主任认为,企业合规改革制度效用的发挥,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在合规工作机制上的衔接配合,但企业合规刑行衔接存在检察监督强制力偏软、制度价值的边际弱化、合规效用辐射受限等问题,应通过补充法律供给,提供合规制度的法律依据,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刚性,建立接续性多部门联动的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完善路径。


张涛主任《涉案企业异地合规之路径考察》作单元发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涛结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一案,详细叙述了通州区检察院处理涉案企业异地合规的程序,提出了涉案企业异地合规的路径解构:一是构建合规协作机制,明确关键问题、坚持平等保护;二是发挥检察主导作用、依法开展监督评估,承担异地协作职能;三是推动开展专项合规、规范行业源头治理,延伸行业治理;四是坚持“治罪”“治理”并重,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在社会治理和企业治理的作用。


吾采灵律师《“企业合规从宽处罚”改革中法院参与路径的构建》作单元发言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吾采灵指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可能存在与认罪认罚制度龃龉、与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相冲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内源动力不足等问题,但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确有必要。在重罪案件中检察院不宜适用合规不起诉,但法院则可以根据企业合规的情况对涉案企业从宽处罚;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以法益恢复理念为基础;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当在审判阶段发挥作用,作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组织成员参与涉案企业的调查评估和监督考察工作。


龚霞主任《南京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实践报告》作单元发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龚霞介绍了南京某生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开展合规工作的情况。该案中,检察机关制发了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成果作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建议通过企业合规监管代替行政处理。龚主任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开展涉案企业行政合规,有宪法依据和独特的监督优势,检察机关参与开展企业行政合规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邀请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联合行政机关共同开展企业行政合规工作,共同召开公开听证,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同步监督。


2.评议环节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伟卫认为,从税法规范的专业性和维护国家税务秩序的稳定性来看,在涉税企业合规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应当以税务机关为主,域外税务执法组织专业化的做法可为我国提供借鉴,但企业整改不宜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难以制定统一的合规标准,无法检验合规的有效性。宋教授指出,在涉及单位犯罪时,可以对具备合规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分离切割、分开处理;在合规案件中应更加重视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司法机关不应当过分介入。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彰副教授总结了本单元议题讨论的三个层面,即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协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并认为发言人的发言实务特色鲜明、直指实践问题,但也存在以下两点疑惑:一是在检察机关牵头合规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机关怠于配合的问题;二是如何分配法院和检察院在合规中的职责问题。



泰兴市检察院派驻黄桥检察室主任鞠晓曦认为发言人的发言对于解决实务难题提供了参考和启发。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合规案件的“互认”问题上,检察机关希望行政机关能对合规企业从宽处罚,而行政机关则认为从宽处罚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此种矛盾的化解不能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发放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而是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在合规案件检察机关异地协作的问题上,并非所有异地检察机关都会积极主动配合,由上级对下级设置相关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可行性;在合规案件法检协作的问题上,应重视合规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由谁主导、如何衔接等问题;在合规案件的刑行衔接上,期望能重视行政合规并扩展行政检察部门职能。



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钱小平副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认为本次会议研讨彰显了涉企犯罪理论研究的“中国特色”,深化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专业化研究加强了企业犯罪治理的案例研究。同时,相关观点争鸣也令人启发,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最后,钱小平秘书长代表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就本次大会的顺利召开,对本次会议的合作主办方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方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的全力支持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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