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精撷】姜涛教授:刑法解释的四个关键问题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3-11-24浏览次数:281


2023111714点,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师生做题为《刑法解释的四个关键问题》的专题讲座,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担任主持人。



讲座开始前,欧阳本祺教授向主讲人姜涛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并对姜涛教授进行了简要介绍。

讲座开始,姜涛教授指出,刑法解释无论在法律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当中都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今天的讲座主要刑法解释的四个关键问题为主要内容姜涛教授首先阐明,刑法解释的四个关键问题是目标、方法、论证、标准。在以往参加研讨会的过程中,姜涛教授认为在今天刑法总是具有“娱乐”价值,因为热点案件总是能引起社会很高的关注度,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出对案件的看法,也给我们学习刑法的同仁带来研究灵感。以许霆案为例,对于自动取款机出了故障而导致的非法获取财产行为,必定要涉及到对于刑法解释的定位问题。从这个案件的热议,姜涛教授指出,如果对于刑法解释不停变换各种视角,那么就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



在正式对于关键问题的论述过程当中,姜涛教授首先谈到了刑法解释的目标。姜涛教授提出,以往经常用刑法解释的妥当性、正义性来表明刑法解释的目标,但这有不完善的一面。姜涛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针对个案而言,首先目标是正义目标。第二个层面是案际,不同案件之间必须要实现协同性。第三个方面,姜涛教授着重想强调的是,我们能否通过个案在案外层面发挥作用,把个人、社会、民众引向良善,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以死刑问题为例,目前理论界都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提倡死刑废止论,其实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角度来塑造一种没有死刑的社会。此外,在刑罚的轻缓化上,这也是我们在解释过程中塑造的一种理想,与以往的“严打”态度有所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在案外,通过司法判决对立法、司法、一般民众树立一种“良善”的目标,这是我们在法律实践当中要重视的。

在第二部分,姜涛教授主要讲授了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理解。姜涛教授分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形式解释论的基本立场是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在入罪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文字含义规定,贯彻罪刑法定,在出罪的时候可以考虑法理、情理、习惯。而实质解释论的基本立场是实质入罪,同时实质出罪。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共识是实质出罪,有分歧的地方是是否能够实质入罪。姜涛教授认为,形式入罪、实质入罪的说法本身都没有错,关键问题是在于是否满足了刑法明确性的要求,但是在以往的讨论当中两方的学者都没有进行深刻的阐释。姜涛教授认为,根据法治国家的理念,在入罪问题上必须要采用实证法学的立场,坚持形式入罪;但是在出罪上可以依据自然法的立场,考虑实质的法理、情理内容。以高空抛物罪为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原先的草案当中是将其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这是因为以往的司法解释都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张明楷老师批评了这一类做法,最终让高空抛物罪最终定位到了妨害管理秩序罪,以往很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其实都完全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考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这些情况,以从旧兼从轻原则来看,将相关行为认定为新增设的轻罪里面,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宣告无罪。

在第三部分,姜涛教授主要阐述了刑法解释的论证。姜涛教授指出,从刑法解释的论证而言,我们今天刑法解释有一种目的性论证和合宪性并重的趋势。所谓目的性论证,是指追寻刑法的规范目的、刑法价值等。在法益抽象化、精神化的今天,法益概念之所以存在,考虑的就是贯彻刑法目的的要求。在对于概念的解释当中,如果仅仅了解条文,就可能导致法条主义和机械性司法,会造成“合法但不合理”的解释结论。关注外在是没有错的,但肯定不能回避对于内在的关注。刑法的目的不仅仅包括法益,还包括其他社会价值、情理。在目的论解释上如果仍然发生了冲突,可以进一步考虑合宪性论证,即在刑法解释当中追寻宪法的精神与意旨。以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规定为例,姜涛教授认为如果逃逸致人死亡来加重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保护的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法益;但是如果单纯逃逸来加重处罚,没有理由,存在违宪因素。姜涛教授进一步谈到了法益保护位阶与刑法解释的问题。在刑法解释当中,首先要考虑有没有真实的法益,其次要考虑法益保护有没有价值。在法益保护的位阶上,法益保护的重要性程度存在着差异,人身法益要重要于财产法益。人身法益要适当地强化一种入罪解释,在遭遇罪与非罪当中临界点解释的时候要严格出罪,而在财产法益上,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财产法益要宽松出罪。

在第四部分,姜涛教授主要讨论了刑法解释的标准。姜涛教授主张,在当下,我们要考虑刑法解释的转向。姜涛教授提出,我们以往所主张的所有理论都是希望对于司法实践起到指导、规范作用,让主观认识能够影响到客观实践,这被称为主客观性。同时,以往的解释当中也强调主体间性,比如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实际上都是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进行裁判。因此,在解释学的转向上,面对主体间性和不可避免的价值判断,不能把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强加给其他人,最终必须要达成共识,这是司法接进争议的一个方法。姜涛教授以于欢案为力进一步阐述,如果从实质的角度去解释不法和有责,那么不法就是法律禁止与允许的界限,不存在所谓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从有责的层面来看,确实要考虑以刑罚处罚是否符合国情民意或常识、常理、常情,因此可以承认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与谈人李川教授首先推荐大家阅读姜涛教授的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刑法解释的价值判断》。他认为,姜涛教授的讲座启发我们,司法人员遇到类案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一定的价值判断。李川教授同时认为,姜涛教授的主体间性理论为价值判断如何融入教义学体系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与谈人梁云宝教授为解释的时候不同的身份可能影响解释的结论,例如超标电动车能否解释为机动车的问题。梁云宝教授认为姜涛教授的很多观点正是很多实务工作者所需要的。


整场讲座学理清晰,内容丰富,赢得了在座师生们的热烈掌声。姜涛教授对于刑法解释的关键问题的讲授鞭辟入里、旁征博引,使同学们对于刑法解释论的理解更加深入。本次讲座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