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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23-12-12 发布人:

2023121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协办的“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在南京隆重召开。

本次会议不仅邀请了中宣部人权局和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有关领导莅临指导,还吸引了来自吉林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南大学、东南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西大学、广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等省内外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南京社会科学》《江苏高教》《高校教育管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和《学习与实践》等核心期刊的编审老师逾200人共同出席。


会议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邢纪红和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鲁广锦分别致辞。


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邢纪红首先向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来宾表示感谢。然后,邢书记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任务要求,所以如何评估和解决诸如数字鸿沟等数字技术对人权保障事业产生的各种影响,加快构建数字人权的“中国图景”,就成为当下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时代任务。邢书记继续指出,我国不仅在国际上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在国内也推动“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这就要求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路径必须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相契合,从而为全球人权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邢书记又简要介绍了东南大学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的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及其取得的成果。最后,邢书记再次向各位与会领导和专家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并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鲁广锦教授的致辞题目为《数字技术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鲁会长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出发,论述科技进步是推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鲁会长特别指出,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字技术的兴起代表着人工智能已经从感知智能时代逐步过渡到认知智能时代,正在推动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组织形式与生产关系发生颠覆性变革,并为人的多样性发展创造了诸多可能条件。而后,鲁会长从“积极人权”的一面提出了数字技术赋权人类的四点正向影响,具体内容包括人的生存空间的拓宽延展、人的生活方式的丰富优化、人的劳动方式的创新解放和人的共享机会的普遍增多。但是,鲁会长也同时指出,我们还应当特别重视数字技术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具体包括数据确权及保护程度的规定付之阙如、网络暴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屡见不鲜等。因此,加强数据立法、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道德建设等工作,对于促进数字时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后,鲁会长通过引述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的一段话,表达自身对于数字技术的思考:共同分享也许是数字技术带给我们每个人的最大幸福,这也许才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在会议间隙,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接受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的采访。龚教授认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与人们生活、生产深度融合,这标志着我们进入了数字时代。但是,数字科技在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的同时,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受到挑战。龚教授表示,进入数字化时代,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都呈现出与传统物理空间不同的样态,例如,名誉权可以被量化为“转发500次”的“积量构罪”标准。他同时指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数字人权立法、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工作,保障数字人权的实现。特别是要根据宪法进一步加强各领域的数字人权立法,保障数字人权的充分实现。


主旨演讲环节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共同主持。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常健教授作题为《数字时代的主体性危机与人权规范的适用类型》的报告。常教授一开始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数字时代对人权的挑战是否匹配现有的人权保障规范?常教授继续追问道,传统人权理论诞生于工业化时代,它是否能够应用于数字化时代,或者说,数字时代是否超出了现有人权理论与规范的调整范围。常教授认为,传统的人权理论与规范是特定历史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是工业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双重影响的产物。传统人权的核心理论是确认和维护人的主体性,这一主体性具体表现为独立自主的选择和自由的实践意志。常教授总结了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的四种危机:主体性空间被侵蚀(例如个人信息权被侵犯)、主体性资源的共享(例如共享经济的兴起)以及自主选择权被重新建构(例如大数据算法的信息筛选和推荐)。同时,常教授也梳理了学界讨论的四种对策,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一是技术应对手段,但新的控制技术反而会产生新的风险;二是司法应对手段,但是数字时代更倾向于立法应对而非司法;三是公民参与,但是很可能公民参与越多越受控;四是权利增设,但是新增权利的主体性基础并不清晰。


广州学者特聘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作题为《数字时代人权研究状况的模式》的报告。刘教授分别论述了数字时代人权研究的三种模式、逻辑分歧和规范整合。他认为,三种模式分别包括合成型模式、协调型模式和整合型模式;逻辑分歧主要在于从“数字权力”到“数字人权”的历史逻辑、实质逻辑是否能与从“人权”到“人权数字化”的规范逻辑、形式逻辑相互融合;规范整合则主要应当围绕“主体清晰”“义务明确”“形态转化”“有效保障”四个面向进行讨论。最后,刘教授认为,在数字化时代,人权面临着权力数字化的结构性宰制,人权治理的整体构造则呈现内在统一性和外在互补性,而在此背景下,“系统际”关联为人权治理在数字时代的演化提供了一种理想模型。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院长杨成铭教授作题为《数字人权代际化刍议》的报告。杨教授首先提出报告的核心问题:数字人权是否可以成为新代人权然后,杨教授分别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阐述了代际人权的演进历史。最后,杨教授从人权迭代的承继与概括、第四代人权的法理确证、国内法确证、国际法确证和国际权威政治组织确证等几个方面重点论述了人权代际的确证过程和确证方式。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作题为《数字人权的实践变迁与理论拓展》的报告。韩老师首先指出了数字社会的三种人权危机:数字社会转型的制度挑战、数字鸿沟的“排斥”效应和数字社会的“强制”权力。然后,韩老师介绍了数字人权的国内外“官方确认”:国内的官方用语经历了从“网络人权”到“数字人权”的转变,国际层面则经历了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数字时代隐私权”表述到联合国大会首次出现“数字人权”的转变。韩老师紧接着重点阐述了数字人权的内容及其对中国的意义,总结了数字人权否定论者的观点,并尝试对其进行部分回应。最后,韩老师从“无用阶层”的“涵括权”、数字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和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等三方面论述了数字人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璞教授作题为《智慧教育时代受教育权体系与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的嬗变》的报告。她指出,以智慧教育为显著特征的全球教育发展新格局正在形成,在这一背景下,受教育权的公平优质要求就更为突出,权利体系也增加了“数字教育接入机会权”、“数字素养培养条件权”等内容。因此,智慧教育时代教育立法追求优质教育均衡、全民终身教育和保障弱势群体权利,而受教育自由倾向于学习自由、教学自由、受教育选择自由。


广西大学法学院管华教授作题为《智能时代的教育立法前瞻》的报告。管华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专用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三个阶段。人工智能在给教育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隐私泄露、数字鸿沟、人为“数”役、教育异化等挑战。在智能时代,教育法律关系既保持了其传统核心内容,又应当有对应的变革。基于相关分析,管华教授对智能教育立法融入教育法典提出了一揽子修订建议。


与谈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上官丕亮教授首先发言。上官教授在充分肯定前两个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数字人权的若干观点:应当在法律层面重新界定人权概念;数字人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仍需进一步厘清;数字人权只是一种权利的新形态,而不是新的权利;数字人权不是单独一项权利,而是数字领域相关权利的统称;数字人权不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官能动解释继续向外扩展。


随后,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工业大学特聘教授钱锦宇随后发言。钱教授指出,在学术研究领域,最前沿的问题就是最基础的问题。数字人权相关研究各派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人权的核心构成要素,即对人和权的内容界定上。在第三、第四个报告中,其中蕴含的调和价值具有对不同学术观点的包容性,人权代际更迭的理论模型梳理值得肯定。而其中涉及到的人权起源,以及与第四代人权相关的共同体主义问题,则可以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最后,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戴激涛教授发言。戴教授指出,第五、第六个报告中所关注的教育立法问题,是目前实践中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的智慧教育实践已经发展很快,其中所涉及到的多元化评价、立德树人和学生培养等具体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而针对受教育过程中的成功权实现,实践中应如何对待和处理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应当受到关注。


当天下午,大会开始主题讨论环节,该环节共设置两个分会场。

第一分会场有关“数字人权基本理论”的研讨会由《江苏高教》副主编肖地生编审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共同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田芳副教授作题为《数据治理背景下数字人权的功能与局限》的报告。报告主要围绕数字人权在数据治理中的实际功能展开。田教授首先从自由观出发,梳理了人权概念的发展史,并认为人权的意义并不在于确认某些具体的权利,而是传达了一种信念,即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这使得权利的保障有了世界性的语言。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数据成为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保障数据全球自由流动的同时,个人数据权利也获得了保障,数字人权成为了数据治理的共同语言。但是,数字人权只是关注了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数据生产的社会效应以及数字科技本身对人的危害。所以,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数字社会是数字人权的终极目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兰作题为《数字人权语义之辩》的报告。报告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数字的语义、人权的意涵以及数字人权的可能性。首先,她从数字人权之争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数字人权的不同语义。接着,她讨论了人性、空间、代际、客体四种不同的语义内涵,介入探讨人权的在不同话语中的意涵。最后,她总结了数字人权内涵的几种可能性。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王霞作题为《数字人权的法理证成与内容表达》的报告。报告主要围绕数字人权的主体界定、本质本原、内容和形态以及义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报告人首先分析了科技与人权的关系。她认为,人权的外部实现条件不是人权本体,且人权道德属性不足以支撑人权本原,所以数字人权的本原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具体而言,她认为,数字生活的主体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人工智能或 “数字人”,数字人权的内容包含数字社会进入权和数字信息自决权。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生靳梦戈作题为《数字身份识别:未来人机交互中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交锋》的报告。报告人首先探讨了数字身份的概念内涵和发展趋势,继而分析其在人机交互中的权力关系,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最后,她提出一系列针对未来发展的建议,包括平衡好身份认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明确技术的目的是为人类服务,以及如何重新定义人机交互中的“人”的概念等。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刘远博士后作题为《数字鸿沟的理论新思与人权转向》的报告。报告人认为,数字鸿沟是个人与数字化环境交互所产生的分化现象,而它的表层结构必须借由“访问”“使用”和“受益”的三层次框架才得以展现,而数字鸿沟对于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影响则需要从数字不平等和数字排斥两个角度解析。他还提出,关于数字鸿沟的理论讨论和实践行动必须纳入“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凸显人权的规范标准和赋权的行动逻辑。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丁雅倩作题为《数字时代妇女人权的新样态》的报告。报告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数字时代侵犯妇女人权的新表征、数字时代女性主义运动的新发展、数字时代妇女人权保障的新挑战和数字时代妇女人权实现的新面向。首先,她认为侵犯妇女人权的新表征为场域新、内容新;其次,她阐述女性主义的新发展为理论新和实践新两方面;再次,她总结了三个方面的新挑战,包括新型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且难以规制、数字科技企业的人权治理效果不佳和数字女性主义的失范加剧两性对立;最后,她提出三个妇女人权实现的新面向,包括强化国家人权保障义务、健全企业人权责任机制和加强性别平等人权教育。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曹立军作题为《价值转向与张力平衡:智能行政中基本人权保护的法理回应》的报告。报告主要从智能行政的关系架构、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的价值转向以及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中的张力平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报告人认为,传统的人权理论仍然能够成为智能行政中人权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基础,具体表现在传统人权保护机制诱发了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机制证成进路、理论基础与立法模式的三重价值转向。所以,我们需要把握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平衡,在不同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做出不同的法律决断。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浩然作题为《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理研究与制度建构》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利益显著失衡,但以高额罚金为主的公法路径和事后救济为主的传统私法路径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所以,他认为,我国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构应从要件控制和损害计算两个层面出发,最后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与损害计算结果的说服力。


与谈环节,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炜辉指出,前三篇论文主要聚焦于数字人权的产生与实现,更多论述的是数字人权的本体论。邓教授从索绪尔语言学的“能指”“所指”理论谈起,明确提出,在数字人权的概念界定中“所指”比“能指”更重要。然后,邓教授认为,关于数字人权的论证,既要注重文本主义,又要注重历史主义的方法,也即论证数字人权既要从时代背景出发,也要结合学者的学术背景。关于数字人权的实现,邓教授认为,我们既要关注人权的主体性,也要关注人权的代际性。最后,邓教授指出,其实数字人权的概念从未超出传统人权的理论范畴。


东南大学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徐珉川首先指出,第四篇数字身份识别的论文选题非常有意义,但是文章还应回答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注定无法逃离人的数字化,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徐教授还指出,文章最后提出的“法律如何走向道德”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但是单纯寄希望于将法律嵌入技术不现实,因为这在实践层面是个难题。对于第七篇论文,徐教授认为,智能行政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这一点的论证应当进一步深化。对于第八篇论文,徐教授认为,作者应引入一个更重要的文献,即惩罚性赔偿中的“非惩罚性”问题。徐教授最后总结道,数字人权的讨论应当把实践性作为重点关注内容,并且将对技术的规制研究进一步细化,最后有一个可操作或可量化的标准。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宋凡指出,“数字鸿沟的理论新思与人权转向”的文章从描述鸿沟到解析鸿沟,再到超越鸿沟,分析了数字鸿沟对人权的影响,最终落脚到“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消解与弥合鸿沟,论证框架与论述深度都已经相当成熟。但是,文章将数字鸿沟现象分为“访问鸿沟”“使用鸿沟”与“受益鸿沟”,这种观点是否得到学界共识的承认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论文“数字时代妇女人权的新样态”,应当是说女权主义法学在数字时代的具体表现,这一问题是数字人权下边一个极为基础且重要的问题,目前国内关于数字人权的探讨,并没有学者从女权主义视角加以透视,可以认为是研究视角的创新。对于该篇文章,宋博士提出了一点建议:文章第二部分“数字时代下侵犯妇女人权的新表征”与第三部分“数字时代下女性主义运动的新发展”都是侧重于从现实层面进行描述,都是在谈新现象,这两章是否可以合二为一,以显得更加精炼。


第一分会场有关“数字科技人权治理”的研讨会由江苏大学杂志社马双双副社长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刘耀辉副教授共同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硕士生张蕴菡代替肖君拥教授作题为《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及其制度保障》的报告。报告主要围绕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的途径、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的机理和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面临的风险及制度保障三方面展开。他认为,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的途径主要表现为丰富的交往方式扩大选择的自由、资源数据化促进文化权利的实现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然后,他从基础设施建设、身份系统完善和价值系统引导三方面阐述了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的机理。最后,他总结了元宇宙赋能人权发展面临的三大风险,包括基本权利保障缺失、数据壁垒加剧不平等和再中心化侵蚀人的主体性。对此,肖教授认为,应当以人权理念完善元宇宙制度的“软法”体系,并完善相关基础制度建设,打造人权数字化国际共享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袁小玉作题为《论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报告。报告主要分为5个部分:提出问题、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的维度、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理论证成、基于司法案例的域外保护路径分析和保护的实现路径。袁老师认为,在数字社会来临和智慧矫正兴起的背景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很难用过去的犯罪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框架去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的维度与性质,决定了从个体利益出发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路径有其局限性。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也是域外对已决犯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重要路径。我国应落脚于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由国家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由此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这一数据主体顺利回归社会。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公惟韬作题为《论ChatGPT中的数字人权保护》的报告。报告人主要围绕数字人权与ChatGPT的概念、ChatGPT对数字人权构成的挑战以及相应的对策展开。他认为,ChatGPT其中存在着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风险、数字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风险和回答内容存在价值观偏向的伦理风险,对数字人权的安全、平等和伦理价值形成挑战。我国应当通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治并行的模式,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弱势群体保护,防范数字伦理价值风险,保护数字人权。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锦作题为《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向善维度与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入为视角》的报告。报告人分别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向善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控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方式三方面进行阐述。他认为,“善”作为一种价值标准,不仅要求技术本身应当符合“善”之目的,而且要求技术应用过程以及应用结果必须接受“善”之检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党和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不仅能够指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还能为其确立向善目标,廓清应用范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工智能立法,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通过价值方法引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善的重要方式。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伟庆作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危机及其防控思路——以ChatGPT为例》的报告。报告人主要围绕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危机、危机生成的机理分析和防控思路展开。他认为,ChatGPT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可从其数据输出端、数据收集端和程序接入端进行分析,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泄露个人隐私、窃取商业机密甚至国家秘密等各个层面。ChatGPT的刑事风险产生根源是数据爬取技及内部处理机制的失范,对其的防控应坚持以“人”为中心的“机器理性”,否认机器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通过现有刑法规定以及适当罪名的增设来对研发者、使用者进行规制,并在技术上不断强化ChatGPT系统内部的运行程序设计、外部的网络安全环境及其保护机制,同时厘清各责任主体的安全义务。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鲁斯齐作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企业数字责任的理念革新与法律化路径》的报告。报告人主要围绕企业数字责任的理念革新、企业数字责任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企业数字责任的法律化类型分析和企业数字责任的法律化路径四个方面展开。他认为,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需要引入“企业数字责任”的概念作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共治挑战的方案。企业数字责任法律化有其正当基础,在法律化导向下将其可以类型化为遵守法律规则的企业数字责任、遵守法律原则的企业数字责任、超越法律的企业数字责任三个层次。法律化的实现机制是激发企业社会责任和伦理坚守的核心,可以通过规范化、反身法和公司法路径,构建硬法底线治理和软法协同治理的治理网络,建立企业数字责任报告制度与第三方认证评估制度等外部激励机制,落实董事会架构优化与董事合规义务建构等企业内部多层次治理方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文佑作题为《论法律算法化的局限性与完善路径》的报告。报告主要分为起点、综述、评析和方案四个部分。他认为,法律算法化虽然与可信人工智能概念密切联系,却无法实现算法的可信性,需要与数字人权相结合,共同解决算法信任问题。现有批判没有认识到法律算法化的合理性与法律追求安定性的内在品质,仅从法律价值的视角质疑法律算法化的理论意义,这种批判是无力的。法律算法化误认为算法信任困境只源于算法技术风险,忽视算法信任困境的产生与认识不透明和利益风险分配失衡密切关联。从克服算法信任危机角度,法律算法化应保持足够克制,较多发展法律风险预防技术,较少干涉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在数字人权的配合下,可以将法律算法化作为发展算法合作治理模式的契机,并在算法合作治理中优化法律算法化。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晶晶作题为《信息何以自决——平台信息权力异化下公民信息自决权的规范建构》的报告。报告人主要围绕平台权力的本质、平台信息权力的异化与现实困境、宪法公民信息自决权的规范建构三个方面展开。她认为,在信息垄断、信息过滤和信息消费的信息互动格局中,平台信息权力出现了扭曲和异化,带来了民意存疑的公共性之问、茧房桎梏的自主性之问和流量为王的事实性之问。数字人权建构的指向必然是解决数字用户对于信息自决权的行使困境以及平台对信息的垄断和肆意过滤的问题,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信息的充分流动和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为平台公共讨论空间的建构和网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推进提供前提。面对异化的平台权力,亟须在宪法层面对公民的信息自决权进行宪法解释和二阶保护。


与谈环节,长沙学院法学院韩敬副院长首先发言。她针对第一篇报告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元宇宙之中,数字身份使人们的交往方式更广泛自由,但如何在这种自由中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如何应对越来越频繁的网络欺诈风险应当是论文进一步论述的重点;第二,作者应进一步关注数字技术或数字资源不被滥用;第三,作者提到了智慧城市建设,但是在数字鸿沟仍然存在的当下,数字弱势群体该如何保护也应当是论文回答的问题。对于第二篇报告,她认为作者除了关注个人信息的私属性以外,还应当关注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重视公共利益的维护,平衡好隐私和公益的关系。


东南大学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杨洁发言指出,第三篇至第五篇论文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题进行讨论,也都秉承“以人为中心”的原则,且都是站在公法的角度。杨老师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具体对何种法益产生威胁,这真的是ChatGPT独有的问题吗?我们应当关注技术增量的真问题。第二,我们应当如何在规范上评价新兴技术,或者在价值层面新兴技术该以什么为导向。第三,法律如果介入数字技术管制之中,那么司法和行政救济的途径是什么,与传统救济方式有何不同。


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运昊认为,第六篇报告选题敏锐、内容也实现了类型化处理,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很好的区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因为如果企业数据责任本身就包括道德责任,又该如何再法律化。他指出,第七篇论文论证充分、内容丰富,但问题在于“头重脚轻”,第一部分的描述性内容过多,并且建议其详细论证算法法律化和法律算法化的区别与联系。对于第八篇论文,他认为论文的问题在于论点不够集中,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平台的异化表现上。


第二分会场有关“数字人权基本内容”的研讨会由南京社会科学院城市所所长吴海瑾研究员与东南大学法学院陆璐副教授共同主持。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王玉玲作题为《工作与生活平衡之离线权建构》的报告,报告提出了适合我国的离线权建构路径。王玉玲提出,离线权在我国的引入和落实都较为艰难,应当在借鉴欧盟离线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落实工时保护制度、矫正劳资错位关系、树立工作生活平衡理念,进而实现离线权保护。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康作题为《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宪法保护框架》的报告。李康提出,被遗忘权的部门法保护在我国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在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李康认为我国应为被遗忘权选取相对保护方案,就被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建构被遗忘权的宪法保护框架。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龚志旺作题为《以数据安全为核心的数字人权构造》的报告。龚志旺指出,数字人权概念尽管仍存理论争议,但有其生成的时代背景。而在数字人权的理论建构中,应强调数字安全的人权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数字人权的多元义务主体。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梦龙作题为《数据财产新论——基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视角变迁》的报告。孙梦龙认为,数字社会自发性算法所带来的财产溯源系统与传统有形财产理论强调的管领支配有较大差异,目前数据财产研究应当超越物理性边界的理论枷锁,重新建构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律内涵。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代晓焜作题为《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与文化权利保障的裂隙与弥合——使用者权利的价值重塑与制度调适》的报告。代晓焜提出,在数字技术赋能文化生产实践的背景下,传统著作权理论在公众文化权利保障中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因此,应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一定的价值重塑和制度调适。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燕腾作题为《数字权利视域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转型与法律协调》的报告。黄燕腾提出,平台技术加剧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网络言论的控制,造成个人言论领域自治权受限等人权保护困境,司法实践中应将多种具体情节纳入劳动者言论合法性审查考量因素,探索平台社会中劳动者的新型言论自由策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梁栋作题为《平台经济下劳动力市场议价失衡的法治应对——集体劳动权的桎梏冲破与适用扩张》的报告。梁栋指出,在平台经济劳动力市场中的议价失衡问题愈发突出的背景下,应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平台新业态从业者扩张适用集体劳动权,并重点关注立法定位、组织建设和集体谈判等法治应对方案。

与谈环节,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淑艳副教授针对王玉玲、李康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评议。唐老师提出,离线权应作为传统休息权的新样态还是权利延伸仍值得进一步讨论,今天会议讨论的数字人权基本理论可为离线权的研究提供一定借鉴。而被遗忘权是目前新兴研究热点,从宪法框架切入有其现实意义,在研究中也可考虑增加合宪性审查方面内容。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杨瑜娴研究员通过线上的形式进行评议。她在对几位报告人报告进行肯定的基础上,也对相关研究提出建议。杨老师提出,龚志旺的报告中数字人权的具体构造需更明确,而数据安全的核心地位则需要更强的理论论证,而数字企业抑或企业数字化的概念表述也值得斟酌;孙梦龙的报告采用了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其中数据财产的概念可再进一步明晰,而数据财产在实践中的流转方式值得关注;代晓焜报告中涉及到较多权利属种,不同权利内容之间是否容易存在一定混淆,具体研究内容可聚焦到数字时代的实践问题中。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苑在对黄燕腾和梁栋的报告在问题意识、逻辑框架和语言表述给予高度肯定的基础上,也针对两位报告人的研究提出建议。王老师指出,研究中需注意相关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如劳动者言论自由、被遗忘权与删除权;整个研究需聚焦研究问题,分析和结论不能偏离研究主线;应结合研究选题,增加相关重要文献的阅读和使用,以增强研究问题的论证。


第二分会场有关“数字人权保障”的研讨会由《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张曙光副编审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洪丹娜副教授共同主持。

东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秘书长陈道英研究员作题为《数字时代的“权力-权利”结构:变动与应对》的报告。陈道英提出,在数字时代,宪法“权力-权利”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失衡,这一失衡主要由既有权力制约机制失灵、基本权利侵害发生数字化转型等因素导致。因此,应从提高国家保护基本权利能力和明确超大数字平台基本权利界限等方面入手,重建宪法“权力-权利”结构平衡。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魏文松博士后作题为《数字时代公民数据权利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的报告。魏文松指出,传统个人控制与社会利用两种模式对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相对忽略了数据作为社会资源所具有的国家战略意义,而国家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弥补现有模式的不足,有助于充分回应数据进阶发展的权利化诉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杨俊鹏作题为《能力嵌入数智弱者保护的法治型构》的报告。杨俊鹏提出,在可行能力视域下,数智弱者体现为社会发展权利为主的权利弱化,应围绕能力形成和提升所需条件进行数智弱者保护的法治化路径建构。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泳滨作题为《数据合规视野下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为视角》的报告。陈泳滨提出,在大数据技术应用背景下,将数据合规计划引入是突破敏感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困境的可行路径,应从安全风险预防、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和相关犯罪的出罪方案等几方面进行相应的刑法保护体系构建。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孟锐作题为《通讯数据检查的程序限制》的报告。李孟锐指出,数据时代通信内容的存储形式可能导致通信数据检查的合宪性风险。在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执法部门的通信数据检查工作均应受到最小化程序原则的约束。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宇轩作题为《个人健康信息合理使用之合理性判定研究——以“三步检验法”为路径》的报告。张宇轩提出,目前司法实践针对个人健康信息合理使用的裁定存在方法层面的局限性,可参考著作权合理使用经验,尝试在信息合理使用中建立“双清单”模型,并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性的判定方法。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磊作题为《工具理性:未成年犯智慧社区矫正的异化风险及消解》的报告。张磊提出,在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强势介入的背景下,未成年犯智慧社区矫正存在工具理性异化风险,应通过合理规训、情感治理等方式最大程度实现未成年人利益。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治理研究院于伟研究员对几位报告人的报告均做了详细概括并高度肯定,与此同时也指出,数字治理研究具有较强的时代属性,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实践中,以行政执法领域为代表的智慧平台建设已经在部分地区有序开展,这一工作在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同时,也优化了社会公众的生活体验,这些数字治理实践都值得重点关注。

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冀洋研究员表示,几位报告人的报告均关注到数字时代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冀老师强调,网络平台本身具有双主体属性,而这一属性在刑法层面受到的关注不足,相关理论问题仍需进一步明晰,从公法视角切入的权力结构分析非常重要。报告中涉及到的最小程序化原则的论证,可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中的具体条文展开。


闭幕式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启川教授主持。


首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作会议总结。杨教授首先带领大家回顾了一整天的会议过程,指出本次会议发言的青年学者占到会议比重的二分之一,表明我国人权研究工作后继有人接着,杨教授分别详细复述了鲁会长、常教授等发言人的观点,并提炼出了“数字时代”“数字时代的人权”“人权保障”三个关键词。第一,“数字时代”首要就是探讨数字技术对人类生活的真实影响,要多关注具体的实践。第二,“数字时代的人权”与“数字人权”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数字人权更多是一种理念问题,而中国式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人为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以资为本”。当然,杨教授并不主张把新兴人权泛化为普遍意义上的人权,他认为数字人权还需要更多学理性阐释。第三,关于“人权保障”,杨教授用刘璞老师的文章举例,鼓励青年学者把数字时代的具体挑战融入具体的权利概念之中,从而提倡青年学者多尝试多元思考,谨防学术投机化。最后,杨教授代表大会再次向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以及会务组师生们表示感谢。


然后,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宣读获奖论文名单并颁奖。其中,李康6人获一等奖,赵哲雅、王玉玲13人获二等奖,张晶晶、靳梦戈18人获三等奖马欢、张家珠等22人获优秀奖


最后,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处齐明杰处长致闭幕辞。齐处长首先对主办方和与会代表表示感谢,认为本次研讨会在国际大争之、数字时代和第75个世界人权日的背景下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议进行了充分丰富的学术讨论,树立了数字人权研究的新标杆。齐处长将本次会议的举办总结为三大特征,即议题设计具有前瞻性,既解决数字时代的现实问题,又引领理论研究潮流;会议研讨具有思想高度,既聚焦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核心和前沿问题,又关注到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代表的年轻化,本次会议成为团结青年、发现人才的重要契机,年轻学者展现出蓬勃的研究热情。最后,齐处长提出数字人权的研究者应增加紧迫意识、加强理论研究,夺取数字人权的国际话语权,并呼吁年轻学者多关注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的工作。


至此,本次会议在全体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张耀源,刘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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