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3日至12月22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牵头,来自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九位理论与实务界专家组成的教师团队,为我院2024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共200余名同学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各位专家凭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生动的方式向同学们阐述了各种法律职业中的道德规范与职业操守。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职业伦理概述
2024年10月13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负责人孟鸿志教授为同学们讲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和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性问题。课程伊始,孟老师先向同学们讲述了该课程设置的目的、该课程的学习方法以及学习要求,接着围绕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阐释了法治与法治政府以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孟老师深刻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同时回答了中国为什么走法治道路。其次,他详细讲述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最后,孟老师重点分析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若干重大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公务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制度实践
10月20日,孟鸿志教授讲授了公务员行为规范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实践。首先,孟教授指出,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培训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和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对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接着,孟教授梳理了以公务员法为代表的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沿革,以及公务员的政治行为规范、廉洁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保密行为规范、外事行为规范、公文处理规范、语言与仪表举止行为规范等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类型。最后,根据我国“6+X”的行政法律体系展开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规范的进行了分析,通过结合众多行政案例的说明,为同学们生动讲授了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制度实践。
知识产权工作职业规范
10月27日,胡朝阳教授为同学们讲授了知识产权工作职业规范。在正式讲授之前,胡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供同学们思考,分别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对于当事人之前委托过的律师工作如何评价为好?”以及“如何评价好律师未必是好人,好人未必是好律师?”并与同学们就思考问题展开交流互动。接着,胡教授通过案例研习的方式为同学们进一步介绍了律师与同行的关系类型以及具体的关系规则,同时明晰了律师的身份及其与律所之间的聘用关系,强调了律师与律所的工作责任。最后,胡教授重点讲授了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职业规范,区分知识产权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与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工作,为同学们全面细致的讲授了面对不同业务时,知识产权工作者所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
11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朱建新专委向同学们讲授了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深刻揭示了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指明完善的方向。朱建新专委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总体情况,指出行政诉讼案件存在数量上升、领域集中、种类集中的特点。其次,他指出行政执法中存在违反职权法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合理关注欠缺、赔偿补偿不足、复议功能失当等违法情形。最后,朱建新专委提出要从法治要求、质效保障、百姓期盼、监督重点等四个方面来完善执法的规范性建设。
律师行为规范:律师与裁判机关之间关系规则
11月10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高级律师周连勇律师为同学们讲授了律师与裁判机关之间关系规则。周律师的授课内容主要围绕律师专门职责、律师职业义务、律师与各方主体的关系、律师的公共责任、作为管理者的律师伦理五个部分展开。谈及律师与同行律师的关系时,周律师提出了“三相互”的原则:相互欣赏、相互提醒、相互成就。接着在介绍律师事务所运营规则时,他分享了联系自身经历所总结的“六有六路”经验:工作有声有色;生活有滋有味;做人有情有义;年轻律师问路赶路;骨干律师带路铺路;资深律师让路指路。此外,周连勇律师还为同学们提出了有关在校学习生活的宝贵建议,如坚持锻炼身体、请教前人经验以及关注前沿动态等。
律师行为规范——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关系规则
11月17日,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席超主任为大家重点讲授了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规则。首先,席超主任从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联系、差别、职业伦理关系的类型以及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等四个方面讲述了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其次,席超主任围绕法治目标、案件办理、司法廉洁、相互监督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关系的一般规范。最后,他讲述了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规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关系、对抗关系、协作关系。此外,席超主任作为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还为同学们分享了有关“律师的智慧”的拓展内容,让大家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还为同学们提出了有关职业选择和确定学习方向等方面的宝贵建议。
律师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规则
11月24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晨律师以“闲话”表达为主题,跟同学们分享了关于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基本技能。课程开始之初,李晨律师指出了律师职业对“表达”这一技能的绝对需要,“表达”不仅是自己法律职业思维模式的表现方式,也是极佳的业务拓展方式,同时强调“职业思维是律师本色”。关于口头表达,李晨律师提出要做有准备的表达,分析了有准备的表达所需要具备的“自信、清晰、专业、亲和”四个特质。关于书面表达,李晨律师从了解需求、确定受众、完成调研和制作大纲四个方面为同学们介绍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同时提醒同学们要注意行文结构与语言风格。最后,他强调了作为律师通过表达让别人记住你、认识你、信任你进而建立基于信任的委托关系的重要性。
检察官职业伦理与实践
12月1日,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尹吉教授为同学们讲授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课程开始之初,尹教授以近年来司法违纪现象呈高发态势为切入点,强调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尹吉教授首先围绕人民检察院的政治性质、法律性质、宪法地位、任务以及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检查监督等五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主要特色。随后,尹教授对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进行了详细讲授,总结出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六项职业道德。最后,尹教授以几起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而引发的报复社会的案件为例,指出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不要简单化,应当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
法官职业伦理与实践
1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史笔法官为同学们讲授了法官的职业伦理与实践。首先,史笔法官介绍了集中体现在《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法官职业伦理基本要求,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讲解。随后,史笔法官通过引入违反法官职业伦理的典型案例,向同学们强调未来务必坚持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最后,他重点阐释了行政法官执业中应当注意的四个问题:第一,加强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积累。第二,加强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此处史法官还向同学们提出了“公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与民法有何不同”的引申思考题。第三,加强行政案件裁判方法的学习和探索,指出行政案件法律检索应当做到“五个不仅要,也要”。第四,加强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立法工作职业伦理与实践
12月22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迎来了最后一课。在孟鸿志教授的主持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法工委主任、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王腊生老师为同学们讲授“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讲座伊始,王腊生老师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然而,与活跃的区域经济协作、行政协作相比,区域协同立法相对落后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程。王老师从区域协同立法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以及如何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为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内涵和类型、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意义与合法性、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程序以及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同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