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本祺:双层法益构造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12-06浏览次数:39

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秩序法益观及其行为犯说过于扩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财产法益观及其目的犯说、危险犯说、实害犯说都存在理论上的缺陷。法定犯是“法定秩序违反+实体法益侵害犯”,其法益构造应该从单层法益转向双层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第一层法益是抵扣机制,第二层法益是国家税款。相应地,判断犯罪成立的第一标准是抵扣权标准,第二标准是税款损失标准,抵扣权标准优先于税款损失标准。具有抵扣权的代开行为不构成本罪;虚构抵扣权但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虚构抵扣权并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法益、危害结果都不相同,因此两罪之间是独立并行关系。逃税罪中的“虚抵进项税额”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权;税款损失;逃税罪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