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冬兴: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部门法冲突是指同一法秩序内,不同部门法要素因悖反评价协调性要求而产生的实体冲突。部门法冲突会对统一法律适用和国家法治统一造成巨大威胁。司法裁判应当妥善处理部门法冲突,实现法秩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化这一法治国设计目标。法秩序统一性系法秩序作为目的论体系之冲突禁止要求,其作为部门法冲突司法调适的法理导向,可从法律的体系性、司法职业的德性、裁判的说理义务得到正当性证成,并以“有限的范导性”为其作用机制。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对部门法冲突进行司法调适时,应以司法为语境厘清冲突的表面形态和内在本质,以司法处理的方法分流为目标进行冲突的类型化归纳,兼顾法秩序的存在论统一属性与目的论统一属性。构建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部门法冲突司法调适方案时,应当遵循法律方法的客体适应性原理,围绕法律概念部门法冲突、违法性评价部门法冲突和法律后果部门法冲突的内在特质,构建相应的司法论证规则。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部门法冲突;逻辑规则;价值判断;体系思维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