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昊: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作为数据持有者的企业而非个人提供相关数据内容,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化、具体化的公共利益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在“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传统行政法框架下,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被片面定性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由此导致行政机关在事实行为的掩护下随意获取企业数据,带来突破法治框架的巨大风险。基于基本权利干预的理论视角,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呈现出多元层级构造,故应在行为分层的基础上展开基于场景的分层规制。结合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的行为层次和法律性质,对其适用层次化的法律保留、宽严有别的比例原则并构建差异化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企业数据;行政强制获取;基本权利干预;分层治理
【文章来源】《法学》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