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超:形成判决对世效:溯源与省思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11-15浏览次数:15

宋史超: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形成判决对世效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且具有较强的体系效应。我国的形成判决对世效理论继受于德国法,但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上素有争议。论证形成判决对世效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四种学说:公法变动说、统一变动说、变动效果对世说、法定性说,它们都不足以证成形成判决对世效的正当性。无论是将对世效解读为形成力对世,还是既判力对世,形成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都是诉讼法问题,应当以限定于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为原则。应当厘清形成力的概念,区分形成判决的私法效果与形成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形成判决以相对效为原则,同时存在对世扩张和向特定主体扩张的情况。形成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的具体界定,取决于民事实体法规定了哪些形成之诉,因此本质上是一个法教义学问题。

 

【关键词】形成判决;判决效力;对世效;形成力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