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苑: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及其解释论构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款为中心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07-10浏览次数:12

王苑: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信息处理的可预见性,是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时代产物,符合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其功能的多维性奠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帝王条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目的特定与目的兼容,但现有的规则既难以获得“明确、合理目的”的特定性标准,亦无法划定“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兼容性边界。在解释目的限制原则时,除考虑处理目的不应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特定风险外,还需考虑明确、合理的目的必须符合理性人的合理期待,满足多方利益主体的可预见性。在评估处理目的是否兼容上,基于社会场景的兼容性判断标准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客观标准,首先应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理目的锚定信息处理的初始场景,次而通过社会场景所确立的价值来确定处理目的的兼容边界。

 

【关键词】个人信息;目的特定;目的兼容处理目的;社会场景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