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异地用检的宪法争议及反思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05-17浏览次数:16

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异地用检的宪法争议有二:一是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检察官行为是否合宪,二是被调用检察官是否需要经过调入地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院组织法》授予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职权,实乃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的一种具体展开,其合宪性定然无疑。检察官在身份上具有国家性和地方性。前者表现为检察官的遴选和任免只能依据全国性法律,检察官必须坚持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后者是指各地检察官的遴选与任免属于地方事务,各地检察官可以且应当监督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以切实维护地方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乃是检察官任免的唯一主体。“由上调下”的异地用检同样须经人大任免,因为领导关系代替不了产生方式。不宜将地方人大任免检察官的行为定性为宪法委托,它是一种旨在维护地方利益的职权行为。

 

【关键词】异地用检;统一调用;检察官;地方人大;地方利益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