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向和:数字人权“泛化说”之三重否定——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04-25浏览次数:16

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关键词】数字人权;人权泛化;人权主体;社会属性;体系定位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