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峰: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次数:14

杨登峰:东南大学法学院与人权研究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摘要】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必须吸收既往立法中创设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创设的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本质上是对行政行为设定权的配置,是对我国立法权配置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补充,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时是否吸收这一制度值得研究。行政基本法典是关于一般或基本行政法的法典,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中心。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行政行为设定制度符合其定位,有助于法律保留原则或职权法定原则的实现。不过,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具有显著的身份等级性,会导致立法主体之立法任务与立法手段不相匹配,且统一划分所有行政行为的设定权在技术上存在困难。为此,行政基本法典虽可保留行政行为设定制度,但只能按法律保留原则划分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行为设定权,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可交由单行法或部门法来酌情完成。

 

【关键词】行政基本法典;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法律保留原则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