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樟林:《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展开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3-04-01浏览次数:13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应被解释为一种定罚规定,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评价并不单单只发生在定罚阶段,还可以被二次评价至量罚之中,但它不宜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过失认定上,需区分对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具体过失。对立法文本写明的重大过失,宜采用与故意类似的判断规则,但仅在立法文本中以过失加以表述者,则需行政机关在一般过失具体过失之间加以权衡。基于法的安定性与平等性等方面的考量,应借鉴刑法学上的行为人标准对行政处罚上的过失加以认定。从文义上看,主观过错条款中的另有规定,存在从宽解释从严解释两种面向,应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将之向从严方面延展,从而将我国行政处罚活动限定在责任主义框架之内。

关键词行政处罚  主观过错一般过失  具体过失  另有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23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