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传统的盗窃罪结构存在缺陷,在数字经济时代亟需进行现代化的革新。域外盗窃罪结构曾发生的去行为秘密性要件的变动与该罪结构现代化关系不大,维护治安稳定才是其真实的历史动因。“行为秘密性”存废分歧实质是两套盗窃罪结构之争,它们分别以占有和取得为中心,对秘密性作“实质解释”后是否取消这一要件所形成的处罚范围差异并不大,真正扩张处罚范围的是财产性利益纳入了盗窃罪对象。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盗窃罪结构现代化的关键不在于去秘密性,而在于对扩张的财产性利益如何进行规范化,短期内试图以精确的类型化方案进行根本解决似乎为时尚早,去除替代盗窃罪构成要件分析的类推适用等措施才更妥当,这是数字经济时代探讨去行为秘密性变动的真正时代要义所在。
【关键词】数字经济时代;盗窃罪;行为去秘密性;财产性利益
【文章来源】《法学》202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