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行政法经典论著研读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5-04-28浏览次数:10

  4月26日下午,东南大学法学院第十期行政法经典论著研读会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读书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及东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四校师生围绕日本行政法学者平冈久所著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基准》“附录二:行政规则的法的拘束性”展开深入的学术研讨与交流。

读书会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近斐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主编助理、编审谭冰霖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教授作为与读专家,8位博士研究生作主题汇报分享。


活动回顾

活动伊始,马近斐博士对四位老师和各位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读书会的主要目的和会议议程。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启川作读书会开场致辞。刘启川教授首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向三位教授对本次活动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向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热烈欢迎。本次活动旨在通过跨校际的经典论著研读,构建开放共享的学术交流平台,以培养本硕博各阶段法学生的学术阅读能力与论文写作素养。他在致辞中强调,学术研究需要思维的碰撞与多元视角的交融,由于个体化阅读易导致思维局限、不同学术背景的深度对话能有效拓宽认知边界,因此,应当创建兼具学术深度与开放氛围的交流制度,通过“以文会友”的形式深化校际学术合作,以此激发各位同学在阅读中的创新思维。


第一单元 行政规则的效力与定位

本次读书会第一单元议题为“行政规则的效力与定位”。本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悠悠进行专题报告。


汇报人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李方博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方博士作题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的汇报。李方博士以我国立法权的配置为背景,从效力的语境、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的区分、平等原则下的推定效力三个方面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详细地分享了自己的研读心得。

首先,李方博士通过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引出一个问题:效力有语境吗?阿里克西在《法概念与法效力》中提出法概念的三个要素——社会的实效性、内容的正确性、权威的制定性。这表明效力的概念是分层的,且具有语境性特征。此外,朱芒教授通过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依据,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赋予行政行为法效力;叶必丰教授提出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标准。以上不同的视角,均彰显出应当立足于具体制度背景和语境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其次,李方博士通过区分德日公法中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则,以此追溯行政规则效力外部化的问题。其中,德国学者毛雷尔以行政组织的内外部为标准从形式上区分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日本学者盐野宏则以“行政主体与私人关系”的实质内容从实质上区分二者。本书作者平冈久综合了毛雷尔与盐野宏的观点,提出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单方改变私人权利义务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制定了具备强制约束力、但缺少法律授权的规范,将会违背民主原则。在夜警国家,议会垄断立法权、行政权依附于立法权,或许有助于限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不良现象。但随着公共服务与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机关从原本与公私二元对立转变为公私协作。如果依然采取议会垄断立法权的制度,那么行政机关可能会寸步难行。德日的公法学者可能需要思考如何将他们的法治遗产和现代国家行政相互协调,但我国并不一定要受到议会垄断立法权的假设的影响。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在于,行政机关虽然享有制定规范的权能,但这个规范制定权并没有依附于法律,在缺少授权约束的情形下,在民主正当性方面存在缺陷,因此,可以通过协商强化民主或用备案审查加强监督

最后,她提出了基于平等原则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推定效力。托马斯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源分为基础性法源、次级法源、“软法”三个层级。其中,行政规定处于次级法源的位置基于法体系观念,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过推定符合法的原则获得效力,但真正的效力来源仍是法原则。平冈久认为,遵守文件,实则是遵守基于文件形成的符合平等原则的行政惯例。在平等原则之外,胡敏洁教授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考察。因此,在平等原则之外,其他原则也可以支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如果要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以原则来锚定文件效力的动态性和稳定性显然是比较适宜的方法。


汇报人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张悠悠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悠悠博士作题为《软法的刚性边界:行政规则的拘束性与规范性转化》的汇报。张悠悠博士从“软法”及行政规则、行政规则的拘束力逻辑、“拘束性”与“规范性”的比较检视、中国语境下的特殊性及结语五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研读心得。

张悠悠博士首先阐述了“软法”与行政规则两个概念。根据罗豪才教授的观点,“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包括纲要、指南、规划标准等。本书中的行政规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用于指导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则。她认为,行政规则具有“软法”的特征,二者在功能和拘束逻辑上具有近似性。虽然软法和行政规则的出身、定义不同,但在实际运行中的叙述逻辑高度一致的。

那么,行政规则是如何形成拘束力的?当今德国行政法学的通说是“自我拘束论”,即以平等原则为媒介,间接承认其事实上的法的拘束性。行政规则最初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工具,即为了规范机关内部行为而制定。通过长期遵循这些规则,逐步形成了一种行政惯例,此后惯例在行政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让行政机关具有相对明确的操作指引,从而保障了行政行为的一致性。与此同时,平等原则起到关键的桥梁作用,即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待类似行为时遵循一致的标准,以此产生了对行政相对人的间接影响,从而形成事实的拘束力。因此,行政规则并非天生具有拘束力,而是在一贯遵守以及平等原则的作用下被赋予了拘束力。

然而,行政规则的拘束性并不等同于规范性。因为这种拘束性并非源自法律授权,而是通过长期实践的行政惯例。但行政规则具备转化为规范性的内在潜力,具体包括事实拘束、正当期待、准规范转化三个阶段。即行政机关先形成自我拘束,此后,相对人因规则长期实施而对其产生正当期待,最后,行政规则被司法认可或被通过立法被认可,以此实现从软法向准规范的过渡。

在中国的法治框架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作者所提到的行政规则并不相同。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而且在外部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实质影响。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工具,行政基准最初并不会对外部社会产生影响。但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可能通过行政惯例的积累逐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行为,并通过司法的认可转化为具有外部效力的规范。因此,行政规则必须以法治原则为框架,以程序正义为前提,以避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以及越权的行为,特别是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更需要谨慎地运用行政规范性文件,防范权力的滥用。


第二单元 功能主义视阈中的行政规则

本次读书会第二单元议题“功能主义视阈中的行政规则”。本单元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烨、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思睿进行专题报告。

汇报人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张烨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张烨博士作题为《行政规则的法的约束性——基于功能主义的思考》的汇报。张烨博士以平冈久所提出的“间接承认说”为视角,从问题的提出、功能主义下的间接承认说、间接承认说的积极功能及其发挥、间接承认说的消极功能及其限制四个方面,详细地分享了自己的研读心得。

张烨博士指出,传统行政法理论以形式主义标准区分法规与行政规则,强调法律授权作为核心判定依据。据此,行政规则被限定为仅具内部效力、源于行政固有权限且不直接对外生效的文件。这种分类虽维护了立法权威,却难以适应现代行政需求在给付行政、风险规制等新兴领域,立法滞后性导致行政规则实际承担填补法律空白的职能,但法律地位模糊性使国民救济受阻,形成功能扩张与效力弱化的结构性矛盾。司法审查亦面临两难:严格遵循传统理论将削弱裁量权约束,承认法拘束性则可能突破法律保留原则。

针对规范主义局限,张烨博士提出功能主义分析路径,重点阐释“间接承认说”的双重价值。该学说通过动态解释法律框架,将行政惯例与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相联结: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同类案件同一标准,禁止无理由差别对待;另一方面将行政规则视为对公众的承诺,保护公民合理信赖。这种柔性拘束机制既保持规范弹性,允许特殊情况下偏离惯例,又通过说明理由义务强化程序约束。

间接承认说”具有三重积极功能:其一,通过行政惯例稳定行为预期,增强行政公信力;其二,保留必要裁量空间避免执法僵化;其三,以程序规范约束权力滥用。但同时也存在削弱立法权、提高司法审查标准的潜在风险对此,张烨博士提出双重控制机制:程序上强化公众参与和规则公开,建立行政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意见征询制度;监督层面完善备案审查,推动立法机关对行政规则的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立法原意。

张烨博士的研究突破传统形式主义桎梏,为破解行政规则“效力困境”提供新思路。通过功能主义视角构建的“柔性拘束”模型,既尊重法律保留原则,又承认行政规则的现实规范价值,对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前我国正处于行政法治深化阶段,该理论对协调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促进行政规则体系化建设具有显著实践意义。

汇报人二 东南大学法学院 王思睿博士

东南大学法学院王思睿博士作题为《功能主义立场下行政基准的非“法规”属性及其拘束力》的汇报。他从拘束力与行政基准性质的对观、我国关于裁量基准性质的理解、直接承认说的弊端及功能主义立场下的制度安排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结合我国行政立法实际,探讨“为什么要讨论行政基准是否具有‘法规’属性”“为什么要立足功能主义立场”两大核心问题。


王思睿博士指出,平冈久的理论认为法规属性与法律效力存在先后次序:先确认行政基准的法规属性,再由此推导其外部法律效力。学界在讨论行政基准拘束力时,往往预先设定其属性定位。他系统梳理了平冈久提出的“直接承认说”与“间接承认说”理论分野前者主张行政基准本身具备法规性质,故能产生与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后者则认为行政基准属内部规则,即便产生外部效力,其基于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形成的拘束强度仍弱于法规命令。

研究显示,我国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性质的认定普遍倾向“直接承认说”姜明安、章剑生、余凌云、张树义等学者均持此观点,形成与德日学界“直接承认说”属少数派的显著差异。王思睿博士强调,这种理论偏好虽强化对行政权的形式约束,但可能引发实践困境——当行政基准被直接赋予法规效力时,易导致行政权过度扩张,突破法律保留原则。

针对直接承认说的局限性,王思睿博士提出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他指出,规范主义将法律视为唯一合法性来源,要求所有行政行为均需获得法律授权,这种“法的形而上学观”难以应对现代行政的复杂性。相较而言,功能主义将法律视为政制系统的有机组成,注重通过动态机制平衡行政效能与权利保障。研究强调,功能主义并非对应政府自治,而是在承认行政基准“非法规性”前提下,构建约束机制:既要通过效力外化赋予相对人救济权,又需确保其拘束强度弱于法规命令。



第三单元 行政规则拘束性的法理逻辑

本次读书会第三单元议题为“行政规则拘束性的法理逻辑”。本单元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小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乐进行专题报告。

汇报人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杨小乐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小乐博士作题为《行政规则的法的约束性:传统法理的消解与重构》的汇报。杨小乐博士以现代行政国家的治理转型为视角,从研究背景、核心问题及成功路径等三个维度出发,详细地分享了自己的研读成果。

在理论背景层面,杨小乐博士指出,传统公法理论将行政规则限定为内部法效力的定位正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行政规则通过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广泛渗透,已实质影响私人权益,德日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原则赋予行政惯例事实拘束力的倾向,揭示其突破传统内部性的现实;另一方面,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行政规则凭借专业性与反复适用形成准法拘束功能,平冈久教授提出的“内部法外部化”理论,正是对传统内外二分格局的理论突破。这一现实与理论的冲突导致传统法理陷入两难,固守形式授权逻辑难以回应统一裁量标准、提升行政效率的需求,而依赖抽象法原则间接制约则会引发司法审查标准模糊化问题。

针对“控权与效能的张力”这一核心命题,杨小乐博士通过案例揭示平衡路径。在 “日本兵库县教委入学纲要案”中,法院援引平等原则与程序正义原则,对违反长期行政惯例且无合理说明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体现裁量控制的刚性;而在环保标准技术更新场景中,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科学评估等程序修改基准,实现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展现治理的弹性。她指明,平冈久教授的理论重构就提出应以宪法平等原则(日本宪法第14条)赋予裁量基准“准法规”地位,当行政执法无合理说明而偏离行政惯例时即构成违法;同时需以信赖保护原则补强,明确仅保护基于合法基准且有书面文件的信赖利益,避免过度束缚行政机动性。

制度建构层面,她提炼出三重保障机制,即平等原则的间接规范效力、程序公开强化对抗权能和分层司法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理论框架保留“个案排除机制”和“审查强度分层”两项弹性设计,既确保重大裁量瑕疵受司法行政制约,又尊重行政专业判断。这一理论范式在权力分立、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维度形成三重效应,为破解现代行政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新的路径。

汇报人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乐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乐博士作题为《行政裁量如何实现自我约束?——从〈行政规则的法的约束性〉谈起》的汇报。李乐博士以平冈久教授的行政规则理论为切入点,从概念重构、适用逻辑及实践路径三方面系统阐释了行政裁量自我约束机制的建构逻辑。

理论基点层面,李乐博士指出,平冈久教授的“自我拘束论”以行政立法与行政基准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前者具有外部裁判基准效力,后者仅具内部效力,并针对行政规则法拘束性困境提出了“平等原则+行政惯例=自我拘束”的核心公式。该理论认为,长期适用的合法行政规则形成惯例后,行政执法若无合理理由偏离即违反平等原则,由此突破了传统内外二分法理,化解规则随意变更引发的信赖利益危机与立法权虚置风险。

适用逻辑层面,李乐博士分析了行政自我拘束的三重要件:合法行政惯例的存在、裁量空间的客观存续以及规则类型差异决定的拘束强度。平冈久教授将行政基准细化为四类:严格受法律拘束的解释基准、含不确定概念解释空间的判断基准、具有明确裁量自由的裁量基准(自我拘束典型场域)以及无法律授权的独立行政规则(如给付行政领域通过平等原则实现拘束)。不同类型的裁量空间与拘束强度呈正相关,形成层级递进的拘束体系。

实践路径层面,李乐博士则结合我国治理经验提出了三维方案:其一,推进惯例制度化,通过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将长期实践固化为量化标准,如国务院规范裁量权文件及河北等地细化裁量情节、幅度的地方实践;其二,完善程序控权机制,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处罚法制审核、偏离先例的说明理由义务以及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对先例拘束的强化;其三,构建内部监督机制,以禁止恣意、诚实信用等宪法原则为价值指引,融合行政分权、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等制度,实现刚性约束与弹性治理的平衡



第四单元 行政规则的外部适用

本次读书会第四单元议题为“行政规则的外部适用”。本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正义、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逸天进行专题报告。

汇报人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吕正义博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吕正义博士作题为《行政规则的“例外性违反”》的汇报,从“例外性违反”角度试图对行政规则进行更加全面的解释,报告从“例外性违反”的容许性、判断标准、约束机制方面展开。根据平冈久的观点,在承认行政规则法的拘束性的基础上,行政规则的拘束性区别于一般法律,属于原则性拘束,应当允许“例外性违反”。这一观点在我国学界也可以找到印证,这是一个共通的观点。那么,为什么在认为行政规则具有拘束力的前提下。依然容许“例外性违反”行政规则?对任何行政规则来说,都容许“例外性违反”吗?如果容许“例外性违反”,那么可以“例外性违反”行政规则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容许“例外性违反”,那么如何对行政规则的“例外性违反”予以必要的约束、控制?

首先,吕正义博士认为容许“例外性违反”行政规则的现实理由是,行政规则基于制定者认识的局限性、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解决方法的预测与穷尽难度以及解释的技术难度等,必然会存在不周全的现象,这本身就是成文规则的局限性所在;容许“例外性违反”的规范理由可以归结为立法者在法律规则中给予了实现个案正义目标的授权。但这一规范理由可能无法支持所有行政规则都容许被“例外性违反”。实践中,部分领域是否容许“例外性违反”存在争议,例如社会保障领域的给付决定。在表面上“立法者”似乎已经放弃个案正义目标、可能希望由行政规则完全控制的领域,能否容许“例外性违反”有待进一步思考。

其次,要围绕行政规则的“原则性拘束”和“例外性违反”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此为指导,形成“例外性违反”的判断标准,明确“拘束”是原则,“违反”是“例外”。在可以适用行政规则作出行为的前提下,对于某一具体情形,如果坚持适用行政规则,将在结果上出现和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明显不相适应的情况,此时行政机关便应“例外性违反”行政规则。至于判断标准之下包括哪些具体情形,难以一般性地论述,或可根据行政领域具体判断。

最后,对于“例外性违反”的约束机制,应当制定更加严谨的决策程序。比如,实践中“例外性违反”的说明理由做法存在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向上级机关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对象不明确的差异。事实上应当明确向谁说明理由,不能模糊处理,既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也应向上级行政机关说明理由。

汇报人二 东南大学法学院 吕逸天博士

东南大学法学院吕逸天博士作题为《行政规则拘束力的外部化——以权责清单司法适用为例》的汇报,汇报主要从行政规则拘束力外部化的历史溯源、理论推导与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行政规则这一概念就是以“行政的内部拘束性”进行界定的,但从行政规则的实现表现来看,其拘束力呈现出明显的外部化。盐野宏教授列举了行政规则外部效力的两个例证。行政规则虽不直接拘束国民的权利义务,而仅在行政内部生效,但在实际上对外部产生影响,产生事实之外部效力。通说认为这种事实外部效力也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之外部效力,国民可以根据行政规则的外部效力请求权利保护。

其次,理论推导层面,第一,行政规则拘束力外部化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以平等原则作为行政规则外部法拘束性的媒介,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第二,行政规则拘束力外部化的过程解释存在多种学说,主流观点是间接承认说,认为行政规则需形成行政惯例,借助行政惯例间接产生拘束力。也有观点认为无需以行政惯例为媒介,因为确定的行政规则必然会形成将来的行政惯例。相对还有直接承认说,认为特定行政规则可作为平等原则的比较对象,直接赋予一定范围内行政规则的法拘束力。第三,拘束力的外部化有例外情况正如刚刚吕正义博士详细论述的,例外性违反的理论依据在于,相较于法律拘束的严格性,行政规则的拘束力是允许例外性违反的柔性、原则性拘束。

最后,在司法适用角度观察拘束力外部化的实现具有必要性。以权责清单的司法适用为例展开说明,其一,行政相对人适用权责清单应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启动条件:事前公开;其二,关联条件:利害关系;其三,准据条件:基于法令。其二,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依行政规则持续行政活动形成行政惯例,因包括私人在内的法的确信而维持。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和法院援引权责清单,并作出解释。若行政机关主张逸脱适用权责清单时,需说明理由,理由合理性由法院判断。其三,基于行政规则性质和事实上的外部化拘束力,法院不能将其直接作为判断行政活动合法性的裁判基准适用,也不能仅据此评价行政行为违法。将清单作为“唯一审查依据”不妥当,但作为“唯一说理依据”具有正当性。最佳状态是实现权责清单与相关法规的合并适用,法秩序下统合适用。



专家评议

本环节由胡敏洁教授、王勇教授、谭冰霖教授、刘启川教授依次进行点评和总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胡敏洁教授

胡敏洁教授指出,本次读书会选择平冈久教授著作中《附录二:行政规则的法的拘束性》作为研读文本,与中国特有的“文件治理”实践背景密切相关。她强调,我国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中承担着协调区域差异、提升行政效能的双重功能,其治理逻辑与日本战后行政指导模式存在相似性,需兼顾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治理需求

针对研讨内容,胡敏洁教授从五个方面提出学术观察:一,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需突破德日“法规——行政规则”二分框架的束缚,立足本土实践探索功能主义分析路径,关注文件在执法中的实际效力形态;其二,“间接承认说”的效力传导机制应结合中国语境深化研究,尤其需辨析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与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差异,构建契合国情的平等原则适用标准;其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变迁特性值得关注,既要重视专业技术标准的直接拘束力,又需区分学理研究与行政诉讼中文件效力的不同定位;其四,当前行政程序研究应加强相对人权利保障视角,突破传统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范式局限;其五,司法审查强度的分层逻辑需与文件类型化相结合,例如对“专业裁量型”与“政策创设型”文件适用差异化的审查标准。

胡敏洁教授特别提到,吕正义博士提出的行政规则“例外性违反”容许性问题,实质揭示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张力,而吕逸天博士从功能主义视角构建的三维分析框架,为化解这一矛盾提供了创新思路。

她总结称,平冈久教授的著作为理解行政规则提供了重要理论工具,此次研讨提出的问题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期待未来研究能进一步结合中国治理场景,推动行政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王勇教授

王勇教授肯定了跨校学术合作的价值。他提到,大连海事大学与吉林大学法理学学科建立的常规性联谊机制,通过每年两至三次线下活动,推动宪法与行政法、法理学等领域的青年学者深度对话此前,两校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启川教授指导共读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此次读书会延续跨学科传统,汇报同学涵盖宪法行政法与法理学两个专业方向。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讨论,王勇教授指出,行政法研究的“控权”传统强调通过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法无授权即禁止”等机制约束公权力,而平冈久教授对行政规则外部效力的分析,揭示了其在穿透行政系统壁垒后对相对人、司法机关产生的实质影响。他特别提到,胡敏洁教授从行政法视角对文件效力的功能主义解读,与同学们从软法、非正式法源等角度的分析形成互补,体现了研究视野的开阔性。

从法理学维度,王勇教授对比了“控权论”“管理论”与“平衡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解释路径。他提出,若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审视文件扩张现象,其正当性可能呈现“细化法律”或“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的双重面向。例如,行政裁量基准在“控权”框架下属于解释性工具,而在服务供给逻辑中则具有创造性功能,这种张力凸显了结合政府职能定位深化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就博士研究生经典研读方法,王勇教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紧扣文本脉络建构问题,避免过度发散;二是强化分析维度,借鉴行政法学界对规则类型化、效力层级的精细化研究;三是坚持实践立场将学理探讨与制度规范相结合。他强调,法学研究需在理论思辨与现实需求间建立联结,尤其在行政规则普遍化的背景下,更需探索控权理念与服务目标的动态平衡。

王勇教授总结称,此次读书会展现了跨学科对话的学术活力,期待未来进一步融合法理学与部门法研究,为中国特色行政法治理论创新提供方法论支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主编助理、编审 谭冰霖教授

谭冰霖教授围绕“行政规则的拘束性及其功能”为主题展开深度点评,从理论辨析、实践功能与规则适用三重维度分享见解。

针对“法的拘束性”理论命题,谭冰霖教授提出应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及司法机关三个层面进行体系化分析。他指出,学界对行政规则的“自我拘束性”已形成共识,其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外部效力需以规则是否实质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判断标准,强调公开性、明确性及与上位法衔接的重要性。在司法审查层面,他认为行政规则对法院仅具有“柔性约束力”,司法机关可基于合法性、专业性与合理性进行自主裁量,并特别指出技术标准可能因专业权威性获得司法尊让,而政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则需更为严格。

结合我国行政生态,谭冰霖教授强调行政规则在实践中承担着为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背书”的核心功能。他以《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为例,揭示基层执法者因裁量基准缺失导致的适用困境,指出行政规则通过将“轻微违法”“及时改正”等不确定法律概念具象化,既实现抽象法律向具体行动指南的转化,又有效缓解执法者的风险规避倾向。这种“规则转化”功能被认为对提升执法统一性与行政决定公信力具有关键意义。

针对行政规则能否突破的理论争议,谭冰霖教授提出三重判断:其一,裁量基准的逸脱应以保障个案正义为实质前提,非单纯程序问题;其二,当前基层执法存在显著的“规则依赖”特征,多地法规明文禁止逸脱反映预防裁量滥用的制度逻辑,故规范基准援引机制较讨论例外突破更具现实紧迫性;其三,他结合担任复议委员会委员时审理的典型案例,剖析上位文件与内部规则冲突时的适用难题,强调实践中需权衡法律原则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警惕个案裁判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在总结中,谭冰霖教授充分肯定读书会研讨成果,认为同学们的文献梳理展现出清晰的学术脉络与问题意识。他建议比较法研究应始终观照中国法治实践,通过理论对话推动行政法治理念的创新发展。

东南大学法学院 刘启川教授

刘启川教授系统阐释了学术阅读方法论,并对八位博士生的研究报告作出专业指导。他将读书方法总结为三个递进层次:基础层需把握文本核心要义,建议借助书评札记提升阅读效率;深化层应关注作者的论证逻辑,他以平冈久教授对“间接承认说”的论证为例,指出其系通过“行政惯例”和“平等原则”构建逻辑链条的示范价值;应用层强调学术研究的建设性眼光,他提倡要在域外经典中提炼解决现实问题的思路。他特别推荐刘艳红教授《在科技的黄金时代,如何面对书籍》一文,阐释了“功利性阅读”的深层内涵。

在点评环节,刘启川教授对博士生报告进行了细致指导。针对李方同学的研究,他肯定其文献梳理的系统性,同时建议深化对“效力语境”问题的解答对张悠悠同学的功能主义分析,他提议可融入法哲学维度;在张烨同学的“控制机制”研究中,他强调需结合行政规则定性展开制度设计;对王思睿同学的行政基准研究,他则提示应参照平冈久教授的分类体系

就杨小乐同学的选题,刘启川教授指出需强化传统法理批判与新思路建构的衔接,并对所引日本案例的司法属性提出专业见解;对李乐同学的制度建构研究,他建议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论述深化论证;在吕正义同学的研究中,他特别提示要注意“行政规则”的表述规范,并澄清《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条款的法律属性;最后对吕逸天同学的汇报,他则强调需明确行政规则效力转化的定性标准

最后,刘启川教授欢迎师生下次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参与线下共读活动,他期待读书会能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构建跨校学术共同体,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纵深发展。



活动总结

以书为媒,以思为桥,第十期行政法经典论著研读会在四校师生的智慧碰撞中圆满落幕。本次读书会以平冈久教授的理论为引,聚焦“行政规则的法的拘束性”这一核心命题,既展现了青年学者深耕经典文本的学术锐气,也彰显了跨学科、跨校际对话的独特价值。

行政规则的效力边界与功能转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命题。从德日“法规——行政规则”二分框架的本土反思,到功能主义视角下“柔性拘束”模型的构建;从软法理论与规范性文件的张力辨析,到司法审查分层逻辑的实践探索——四场专题研讨层层推进,既揭示了行政规则研究中“控权与效能”“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深层矛盾,也为破解中国式“文件治理”的合法性困境提供了多元路径。与会学者与博士生以问题为导向,将经典理论与本土实践紧密结合,展现出“从文本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自觉。

最后,谨向参与本次活动的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南大学师生致以诚挚谢意。愿我们以此次共读为起点,继续在经典与现实的对话中追寻法治真谛,以思想之火照亮行政法治理的实践前路。



文字撰稿丨李佳欣 李叶楠 赵汝慧

图片提供丨于芊淼 陶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