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研究大多认为部门隶属于政府,强调跨部门协同有利的一面,忽视了共享资源、服务或技术的同时也可能将法定职权转交给了未获授权的部门。一些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症结在于不合理的部门间关系,需要修正整体政府理论的内涵,建构行政权的部门结构。行政组织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适度分工的部门间关系,避免部门因控制特定职权而在所有领域都有支配性,提升决策的专业品格,分散单个部门错误决策的风险。协同过度和不足均有问题,应对跨部门协同设定以下界限:部门在处理专业能力能胜任的主管事项时,不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同,避免功能完全一体;当监管问题棘手,需要其他职能配套时,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更具专业能力的部门协同。协同不能混淆责任,对外行政责任是一体的,对内应将责任区分到部门。
【关键词】部门整体政府跨部门协同行政组织法内部行政法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