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关键词】诊疗式人工智能医疗产品责任辅助诊断系统产品缺陷因果关系责任承担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