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首要原则,《行政处罚法》在确立这一原则的同时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划定了行政处罚可依据的法源范围,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或怎样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问题不解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仍然不明确,会给行政处罚实践带来困惑。对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可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构成要件、表达模式、表述精度四个层次来界定。总体而言,行政处罚不能单纯以组织(管辖)规则为依据,不能仅以义务性行为模式要件为依据,不能对下位法设定的行为模式以上位法设定的法律后果为依据,也不能以没有设定限度的裁量性惩戒规则为依据。虽然行政行为不同,可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但基于行政处罚在整个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上述要求可视为分析或判断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合格与否的基准。
【关键词】行政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法定;行政处罚依据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