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将教师教育惩戒纳入法律规范体系,而从实施效果来说,仍需在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作进一步反思和探索。学界对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存在“权利说”“权力说”“权利权力复合说”的分歧,在教师教育惩戒关系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非利己性,且体现教师的优势身份地位,其法律性质当属权力范畴。教师教育惩戒权力较之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被描述为特别行政权力,而在权力流散理论下则表现为教育行政权力和社会组织管理权力的双重属性。教师教育惩戒权力法律规范须依据权力构成要素分类施策:对教育行政权力层面的教师教育惩戒规范,坚持惩戒法定原则;对社会组织管理权力层面的教育惩戒规范,恪守法律保留原则。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将呈现出以裁量规范为主,弱实体干预、强程序指引、多授权性规范的鲜明特色。
【关键词】教师教育惩戒 国家权力 社会权力 权力流散 特别权力关系
【文章来源】《法学》2025年第5期